女子外出就餐“被入镜”,视频平台该不该担责?法院判了
别人拍视频,自己“被入镜”,你遭遇过这样的经历吗?遇到此类事件,又该如何维权?近日,武汉市汉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肖像权纠纷案——
2022年10月,武汉市民小丽(化名)到某餐厅就餐。当时,某短视频平台工作人员拿着摄像机一边介绍餐饮,一边拍摄美食打卡宣传视频。见摄像头转向了自己这边,小丽连忙遮挡面部,明确表示不要拍摄自己。工作人员随即移开镜头继续拍摄餐厅内其他场景。小丽便没有多想,继续就餐。
“小丽,你快上网看看,短视频平台上挂了你的就餐视频,已经有好多播放量了。”一段时间后,小丽的朋友突然告知小丽,其就餐视频出现在了某视频平台上。小丽立即上网查看,发现自己在视频里出现了好几秒,还露了全脸。该视频还在不断转发中。小丽回想起拍摄时,已经明确拒绝拍摄,然而短视频平台工作人员不仅不尊重自己的意见,还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视频上传至网络,感到十分生气,遂联系短视频平台,但未得到满意的回复。
于是,小丽将短视频平台告上了法院,要求其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短视频平台发布的探店视频,公开出现了小丽的肖像,但该视频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形。而小丽在被拍摄时已明确提出不同意被拍摄入镜,短视频平台仍然公开发布该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小丽的肖像权。该视频经过不特定对象的点击、收藏、转发,使小丽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鉴于该视频的点击量及转发量并未达到较大规模,且在诉讼过程中,短视频平台删除了相关视频,停止侵害。最终,经法院调解,短视频平台向小丽赔偿1万元。
法条链接
法官说法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 王文兵
本案中,视频平台工作人员在原告明确告知拒绝被拍入镜的情况下,仍然将原告的镜头放在了“探店视频”中,但该视频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形。该视频经网站公开发布后,被不特定对象观看、点赞及转发,使原告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肖像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益,本案涉及到肖像权保护问题。
本文来源:法治网微信公众号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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