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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执法之“远洋捕捞”释义及危害性

2024-12-17 10:46:32 来源:中国法律论坛

  “远洋捕捞”近年来成为我国经济社会中的一个热词,在当前语境下特指跨地区执法行为中的一种不当现象,即部分司法机关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资产和个人财产的行为。这种执法行为有逐利之嫌,类似于在远离本土的海域进行捕捞作业,因此而得名。这些执法部门通过查封、冻结等手段,企图迅速从企业那里获取罚没款,实质上是以执法之名行捞钱之实。

  具体来说,“远洋捕捞”式执法的特点及危害性包括:

  1、针对对象:多为民营企业,相较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缺乏地方政府的直接支持,更容易成为“猎物”。

  为提振民营经济,中央已出台多项鼓励政策,并发布《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传递保护民企信号。然而,民企仍感产权和人身安全缺乏保障,原因不在于法律未明确平等保护,而在于规定常得不到遵守和执行,尤其是国家公权机关违规时,民企难以抵御。

  2、跨地域性:执法行为发生在没有管辖权的地区,即执法部门擅自跨地区进行执法。违反了如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宪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行政区划制度,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也只在本行政区具有行政权,跨区域则无。

  (2)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违法违规性:执法行为没有遵循正规程序,违反了如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020年《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346条就规定:“公安机关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询问等侦查活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作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2)2020年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同样明确:“一、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二、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

  4、逐利执法:执法部门往往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采取强制措施及通过查封、冻结等手段违法、越权获取罚没款。涉及违反《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具体如下。

  (1)、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禁止以罚款为目的搞创收。

  (2)、准确区分经济、财产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分清民事纠纷和刑事责任。

  (3)、公安机关执法时,要区分清财物的性质(违法所得、涉案财物、合法财产),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处罚。

  (4)、涉案财物依法管理,严禁办案人员违法处理。

  (5)、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必须合法,不得强迫当事人认罪。

  (6)、办理异地案件,要有合法手续;严禁争抢有罚没收益的案件的管辖权。

  (7)、执法人员要依法执法,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该进行行政处罚的进行行政处罚。

  “远洋捕捞”式执法对民营企业家和企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包括直接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风险,也包括间接的营商环境信心受损、国际形象受损以及合规成本上升等问题。同时,这种行为也严重破坏了法治基础和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遏制“远洋捕捞”式执法的蔓延和扩散,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中国法律论坛作者:白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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