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大股东对小股东权益的侵犯
在大股东对小股东的权益构成侵犯时,后者有权委派代表进行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亦可称为派生诉讼或股东代位诉讼,其定义为:当公司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且公司因怠于起诉时,股东有权以自身名义启动诉讼程序,所得赔偿将全额归属公司。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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