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要约人非实质性变更可以么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一般是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而除上述实质性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为非实质性变更。这种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只要要约人未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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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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