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起算时间界定
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日起计,开发商逾期交房满三个月后仍无实质性进展且无法给出合理解释者,业主有权终止合同,同时追索已支付的房款和利息,并追究其违约责任。若在催告三个月内完成交付,则不构成解约,但可向开发商索赔超期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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