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有效期的一般规定
要约有效期应由发件方自定,若无明示则依实际情况判定合理时限。以下情境可作参考:1. 口头形式的要约,若无承诺期限声明则仅在对方及时回应后对发件方生效;2. 书面形式的要约,如有明确存续期限则以此为准,否则需设定合理期限作为要约的有效期限。【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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