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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阴阳合同”:看似省钱,实则风险重重

2024-12-10 10:15:30 来源:中国法律论坛

  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携手颁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旨在清晰界定各类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确保依法严惩犯罪行为,有力捍卫国家税收权益,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的稳定。《解释》定于3月20日正式生效执行。

  《解释》特别强调了针对新型犯罪手法的法律适用,开创性地将签订“阴阳合同”明确列为逃税的一种具体手段。鉴于近年来,尤其是文娱行业内,频繁出现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等手段来隐匿收入、以他人名义拆分财产从而逃避税收的恶劣案件,该《解释》明确将此类行为界定为逃税方式之一,为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彰显了法律对此类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在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亦明确提出了关于“阴阳合同”的裁判准则,强调要深入贯彻实施《民法典》,精准运用其新制度与新规则,以公正司法为导向,引领社会诚信风尚。为此,正着手制定《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司法解释,针对合同效力的判定、“阴阳合同”及“名实不符”合同的处置等问题,明确了裁判标准,旨在弘扬契约精神,促进市场公平交易环境的构建。

  那么,什么是“阴阳合同”?

  所谓“阴阳合同”,指的是合同双方就同一交易事项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相异的合同,一份为公开版本(通常称为“阳合同”),主要用于向相关行政机关备案或审查,但其内容并非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也不会实际执行,往往旨在规避监管、减少税负等;而另一份则为秘密版本(即“阴合同”),真实反映了双方的交易意图,并作为实际履行的依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

  在北京,张女士经由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与王先生就一套位于北京市、面积为47.1平方米的房产达成了购买意向,双方议定的交易金额为350万元。为确保交易流程的顺畅,双方分别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买卖定金协议》。

  依据合同约定,张女士在合同订立之日即向王先生支付了50万元的定金。合同内容清晰载明,房屋内的附属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将随房产一并转让予张女士。王先生则承诺,在全额购房款项到账之日,将房产交付张女士。双方还商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将共同前往办理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随后,房地产中介公司遵循正规流程为双方办理了网签手续。然而,令人始料未及的是,网签合同中所载明的房屋成交价格竟为270万元,这与实际交易价格350万元存在显著差距。此价格差异实则源于王先生与张女士为规避税收而故意压低的价格设定,他们原本以为此举能够减少税负,却未曾料到此举为后续埋下了纠纷的种子。

  后续,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的折价补偿问题上产生了意见分歧。王先生因此注销了原作为监管账户的银行账号,此举直接导致网签流程无法继续推进,张女士亦无法如期支付剩余的购房款项。

  张女士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她已按时支付了定金,且合同明确规定了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随房产一同交付,房屋价款已包含装修折价补偿。她认为王先生注销银行账号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导致错过了办理房屋过户的90天期限,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继续履行合同。

  而王先生则持不同观点,他认为网签合同中的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不符,属于典型的“阴阳合同”,因此应视为无效。他据此认为自己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张女士与王先生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的房屋价款为350万元,该价格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该合同系双方自愿签署,内容真实有效,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王先生要求额外增加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折价补偿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至于网签合同,尽管其上载明的房屋价款为270万元,但这仅是双方为避税而故意压低的金额,并非双方的真实交易价格。因此,法院认定网签合同中关于270万元价款的约定无效。然而,这并不影响双方按照实际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此案例深刻警示我们,“阴阳合同”虽看似能规避部分税收,实则暗藏巨大的法律风险。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切勿因贪图小利而步入违法的歧途。

本文来源:中国法律论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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