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一般情节:如果存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等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加重情节: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量犯罪动机、手段、后果及犯罪后的表现。若犯罪动机不良,如出于报复、泄愤,且手段恶劣,像暴力、威胁,还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量刑会从重。而若犯罪分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法院则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下是一个寻衅滋事罪的案例:
2011年5月22日晚23时许,被告人高某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鸿运食府”门前大排档,以帮别人索要欠款为由,伙同付某等人对被害人王某、苗某进行殴打,致王某多发刀砍伤,经鉴定为轻伤;致苗某左小腿软组织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在此案例中,被告人高某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文来源:中国法律论坛作者:班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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