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同共有的房子擅自出售可以否要的回来
共同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售的,其他共有人一般有权主张追回房屋。从法律角度看,共同共有关系中,对共有财产的处分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未经同意擅自出售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如果购房人是善意取得,即购房人不知道房屋为共同共有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完成了不动产登记,此时房屋可能无法追回,其他共有人只能向擅自出售的共有人请求赔偿损失。总之,是否能要回房屋需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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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中,通常是因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所产生。
第一,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法院
①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案件由约定管辖的法院管辖;
②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案件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③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第二,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①被告地法院管辖;
②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房产纠纷的管辖法院
第一,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法院
①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案件由约定管辖的法院管辖;
②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案件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③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第二,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①被告地法院管辖;
②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如被告户口不在宝安,须提交被告在宝安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该证明由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
4.其他证据。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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