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无法履约的合同处理规定

中标人无法履约的合同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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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者若违约不履行合同,将面临履约保证金被扣留,且需要赔偿招标方所受损失超出保证金之金额;未交付保证金者则需全额担责。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招标方可按评委建议顺序更换第二中标人,或选择重新招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