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xxdz--]

[!--time--] [!--renshu--]人 元/人

已结束

建设工程无效合同判定标准为:1、承包商无建筑施工资格或超资质等级;2、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他人资质;3、必须招标的工程却未招标或中标无效。对于这类合同的处理方式是:1、立即终止执行;2、若已完成工程质量通过验收,发包方需按无效合同与承包方结清款项;3、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签订、执行该合同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如双方均有过失,则根据过失程度分担相应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