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关主题涉及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何时能够返还的议题,我们需依照具体情况,区分为有效与无效两种不同的情况进行讨论。首先是第一个情况,即在相关合同被确定为合法并双方对于质量保证金归还的期限无异议时,应该根据合约中的规定来执行还款计划。其次是第二种情况,在相关合同属合法但是双方对于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尚未达成共识的前提下,将自建筑工程顺利通过竣工验收日期之日起经过整整两年之后再来返还相应的质保金。最后是第三种情况,当双方签署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确定为无效时,其内部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条款将自动失效,此时我们应当依照实际情况,按照双方均未对此事做出任何约定的方式来处理,同样也是自建筑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两年之后再行返还质保金。另外,如果由于发包方的原因导致建筑工程未能按照预定的期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的话,那么自承包方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九十天之后便可开始计算工程质量保证期限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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