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吉隆县尼某与次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吉隆县尼某与次某为朋友关系。2021年3月,次某因还贷款急需用钱,向尼某借款5万元,并口头约定2021年11月前还款,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尼某碍于朋友关系并未立即要求次某还款。直至2021年12月底,尼某打算购买一套学区房,才向次某提出还款请求。次某称5日后还款,但实际并未还款。之后,尼某多次要求次某还款,次某找各种理由推脱。尼某不想把二人关系闹僵,未直接起诉次某还款,而是于2022年1月某日,向吉隆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调解申请后,立即委派调解员联系次某,征求其通过调解化解纠纷的意见。次某同意通过调解化解与尼某之间的纠纷。于是,调解员通知次某、尼某两天后到调委会化解纠纷。
调解员在调解之前的两天时间里,进一步调查了解到:次某与尼某之间的借款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次某向尼某借款5万元,尼某于2021年11月之前归还,未约定借款利息。现尼某要求次某立即归还借款并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而次某要求尼某允许其延至2022年6月20日归还5万元借款。调解员根据调查的情况,查阅相关法条后,对纠纷有了判断。
两天后,尼某、次某到调委会调解室调解纠纷。调解员向双方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次某与尼某对口头约定了借款合同的事实无异议,所以双方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调解员告知尼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关于借款利息的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并未约定利息,因此在借款合同期内,应视为没有利息,超过借款合同期限部分,尼某可以向次某主张逾期利息,建议尼某依法提出调解请求。尼某表示,其只是想通过要求支付借款利息的方式给次某施压,让其尽快归还借款,并非真的要求其支付借款利息。同时尼某补充表示,因为孩子上学需要,所以急着要购买一套学区房,3月20日要支付房子首付款,现在首付款还差6万元,次某必须立即返还5万元借款。
了解尼某的特殊情况后,调解员向次某详细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关于“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等相关规定,劝说次某,尼某出于朋友情谊借其5万元,不仅未约定利息,且在借款到期后也未立即催促其还款,而是在买房需要用钱时才要求其还款,次某应该将心比心,体谅尼某的困难,尽快归还借款。次某无奈表示,现在手里确实没有钱,没有办法立即归还借款。
对此,调解员又向次某、尼某详细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劝说次某,次某逾期返还借款的时间越长,尼某可以请求次某支付的逾期利息越多,如果尼某通过诉讼要求次某归还借款,不仅次某需要返还的借款本金和逾期利息不会减少,二人的朋友关系极有可能因对簿公堂而难以挽回。次某这才松口表示,某旅游公司3月14日会支付自己一笔汽车租金3万元,自己可以在3月15日先支付尼某3万元,剩余的2万元借款于6月20日支付。尼某表示,自己3月20日急需6万元,次某在3月15日支付自己3万元不能解决自己的困难,自己不再要求次某立即返还借款,也不要求次某支付逾期利息,只要求次某能在3月20日前返还全部借款5万元。
看到尼某如此急切,调解员从情理角度继续劝说次某,朋友之间相互借钱周转应该是“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如果次某这次不及时返还借款,给尼某造成困难,以后传到其他朋友耳朵里,次某再向朋友借钱怕是比较困难,而且次某此次不守信用的行为也会影响到其他人对次某的看法,对次某以后的人际交往不利,建议次某同意尼某的意见,在3月20日前返还全部借款。次某听后表示,自己在接下来的2个月里就算是向亲戚朋友筹借,也保证在3月20日前支付余下的2万元借款。最终,双方握手言和,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尼某、次某签订以下内容的调解协议:
1.次某于2022年3月15日支付尼某3万元借款;
2.次某于2022年3月20日前支付尼某2万元借款。
调解回访中,调解员了解到,次某已返还尼某全部借款,协议履行完毕。
【案例点评】
本案纠纷是生活中常见的朋友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这类纠纷处理不好很容易引起朋友之间关系的破裂,久而久之会造成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冷漠。因此,妥善化解此类纠纷至关重要。本案纠纷调解中,调解员前期注重调查,中期根据调查了解的纠纷情况,确定调解方案,而后向次某、尼某详细讲解相关法律规定,从法理角度向当事人分析逾期归还借款的弊端,同时从情理角度劝说一方当事人理解另一方的难处,引导双方互相体谅,最终协助双方就归还借款达成一致意见,成功化解纠纷。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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