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王某某与任某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某和任某某是邻居,之前一直相处融洽,后来双方因为一棵生长在两家过道中间的榆树让两家人闹得不可开交。任某某认为,王某某家种在两家过道的这棵榆树秋天落叶多,一方面影响她家院子的整洁,另一方面榆树落下的叶子在自己家生根发芽,每年春天都要在自家院子拔草,直接影响到自家的生活,任某某冲动之下让家人用农药将树毒死,双方因此发生激烈争执,王某某要求任某某赔偿,任某某认为自己此前多次与王某某沟通,是王某某坚持不把树挪走,自己毒死树也是无奈,因此拒绝赔偿。双方整日争吵,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2月某日,王某某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某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纠纷后,指派调解员前去实地察访,对纠纷事实情况进行摸底。调解员到两家住宅地查看,发现两家过道之间确实有一颗高大但已干枯的榆树。而后走进两家,了解各方具体情况。任某某表示,王某某的榆树实在茂盛,有一部分枝条已经蔓延到了自己家,影响到自己家的采光和正常生活,自己多次与王某某沟通,均无效,这才冲动之下将树毒死。王某某声称,两家之前关系很好,彼此互相照应,任某某生病无人照顾时,自己把任某某看作女儿一样做一日三餐,自己岁数大了,任某某一家就经常帮助自己干一些力所能及的体力活,但任某某毒死树的行为实在太过分,所以任某某必须赔偿树木损失。
了解纠纷的前因后果后,调解员商议制定了方案,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调解。调解过程中,由于双方各执己见,甚至相互谩骂,调解员及时制止双方后,中断了调解。考虑到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进行调解。
调解员首先告知任某某榆树落叶并不会生根发芽,其次向任某某普及有关法律规定。指出榆树是王某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现在任某某毒死了榆树,侵犯了王某某的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八)赔偿损失……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所以,王某某有权主张损害赔偿,任某某应当赔偿王某某损失。听了调解员的分析,任某某不再固执己见,态度不再强硬。
而后,调解员对王某某讲事实、摆道理,指出王某某种树不应当影响到其他人合法权利,既然树已经影响到了任某某家的正常生活,其在任某某来反映情况时,应当积极对树作出剪枝、挪位等处理,而不是置之不理。调解员进一步指出,王某某有权获得赔偿,但同时也表示,远亲不如近邻,要本着和睦相处、邻里友好原则妥善解决纠纷,日后才好继续和睦相处。在调解员的劝解下,王某某态度松缓下来,承认前期消极应对确实不对,索赔的诉求也愿意让步。
调解员趁热打铁组织双方见面,告知双方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双方既然有缘做邻居,要明白远亲不如近邻,彼此之前的交情又那么好,日后难免有需要帮助的时候,现在不如各退一步,心平气和地协商,早日恢复往日和谐。在调解员的劝说下,王某某和任某某互相谅解,知道任某某家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的王某某不再要求赔偿,仅要求任某某家将枯萎的榆树清除。任某某也为毒死树一事主动向王某某道歉,纠纷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见证下,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王某某不再要求任某某赔偿。
2.任某某限期将枯萎的榆树清除。
经调解员回访,任某某已按约履行协议。
【案例点评】
本案是邻里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调解员实地走访、充分了解纠纷情况后,灵活运用面对面和背对背调解方式,通过以案释法,明确双方责任。同时,劝解双方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引导双方友好协商,互相让步,最终促使纠纷顺利化解。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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