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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抗辩

2024-12-30 09:37:14 来源:中国法律论坛

  案例

  2013年前后,被告程某因资金需要向原告赵某某借款30万元。2015年6月24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程某向原告赵某某出具了两张借条,并承诺于2015年8月24日一次还清.2016年2月6日,双方就上述借款再次进行结算,被告程某将自家门面房出租给原告赵某某,用房屋租金抵扣借款40万,同时出具一份10万元的借条,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该10万元借款三年内付清。因10万元借款未履行,赵某某于2024年8月14日诉至法院。

  被告抗辩

  被告程某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原告主张的10万元借条的出具时间为2016年2月6日,距起诉之日2024年8月14日有8年之久,即便按照补充协议约定,10万元欠款在三年内还清,原告起诉也已经超过了三年,故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及判决

  浉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纠纷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分析如下:

  案涉10万元借条出具时间为2016年2月6日,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三年内付清,即诉讼时效起算日期为2019年2月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之规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2022年2月5日;

  原告赵某某于2024年8月14日诉至法院,本案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且被告程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原告赵某某并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告程某主张过权利,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综上,法院认为被告程某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理由成立,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本文来源:中国法律论坛作者:班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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