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赔偿责任如何分配
近日,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所受人身损害系交通事故和医疗损害两个原因结合导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审理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唐某梅各项损失196440.92元;第三人龙南市某医院赔偿原告唐某梅各项损失24444.38元;被告曾某胜赔偿原告非医保用药费用5558.56元。
2021年11月2日,被告曾某胜驾驶小型汽车行驶在龙南市新生路,与唐某梅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唐某梅受伤,双方车辆受损。曾某胜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唐某梅无责任。被告曾某胜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内。事故后,因对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唐某梅便将曾某胜及保险公司起诉至龙南市人民法院。
因原告受伤后在第三人龙南市某医院前后住院治疗三次,时间长达500余天,与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产生伤情的治疗费用、时长存有不合理之处,对此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并申请追加龙南市某医院为第三人,共同承担责任。经龙南市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定“龙南市某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过错系轻微原因,过错参与度为5%-15%”。
关于各方的责任比例问题。龙南市某医院对唐某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唐某梅所受人身损害系交通事故和医疗损害两个原因结合导致。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唐某梅所受伤害,由存在过错的各方当事人根据原因力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龙南市人民法院根据唐某梅受伤情况、年龄、治疗及恢复等情况,并参考鉴定结论,综合后酌定龙南市某医院承担10%的责任,曾某胜承担90%的责任。
最终,龙南市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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