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惩治侦查人员滥用职权干涉民事纠纷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经济纠纷日益增多,而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干涉民事经济纠纷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法治环境和市场秩序。本文将以(2018)津01刑初26号判决书——“范某滥用职权案”为例,探讨如何惩治滥用职权干涉民事经济纠纷。
基本案情:2008年3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担任北辰分局经侦支队民警。2013年11月王某1报案指控马某诈骗其1600万元涉及与刘某非法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范某负责此案。在调查过程中,范某滥用职权,明知刘某与王某1无直接债务关系,却违规查询并泄露刘某财产信息给王某1,并促成双方达成涉及房产与金钱赔偿的协议,以换取刘某的取保候审。2014年1月刘某虽因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而被取保候审,但范某未按规定告知刘某取保候审的真正原因,反而继续施压要求其履行与王某1的协议,导致刘某被迫转让房产并支付额外款项给王某1,蒙受重大经济损失。2015年刘某案最终不予起诉,2016年刘某举报范某,2017年范某经传唤后被刑事拘留。
前述案件中,范某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范某作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帮助王某1查询刘某的财产信息并将信息透露给王某1,将王某1的电话号码提供给刘某的律师,让刘某的律师与王某1商谈赔偿事宜,并指使辅警孙某协助双方办理银行卡,监管赔偿资金,促使刘某与王某1达成有“刘某给付王某1房产、钱款,王某1同意公安机关立即为刘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相关内容的协议。范某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刘某的合法权益,给刘某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惩治侦查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干涉民事经济纠纷具有源头治理的必要性。滥用职权干涉民事经济纠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法治环境和市场秩序。首先,这种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其次,这种行为破坏了法治环境,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使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失去信任。
范某滥用职权案是一起典型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干涉民事经济纠纷的案件。范某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惩治滥用职权干涉民事经济纠纷的行为,对于维护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来源:中国法律论坛作者:凯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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