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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刑诉法有什么规定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依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权作出了相关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律师凭具备"三证"条件( 具体指: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在案的证明文件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或获得的法律援助公函) 的情况下,有权会谈接触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次,看守所有义务在收到申请后,尽快为律师安排会见事宜,最晚不得超过48个小时;再次,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定类型的事件,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时,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同意;最后,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享有不受监听的权利,但对于某些特殊事件,侦查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则可以派遣人员在场监督。同时,律师在会见过程中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藏、销毁、篡改证据,也不能教唆、引诱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更不能实施任何干扰司法机关正常诉讼程序的行为。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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