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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什么时候能正常会见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在处理刑事事件过程中,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性化接触的时机通常定位于由羁押侦查主体对其进行首次询问或实施强制行为的那一天开始。然而,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事件,也许还必须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一般而言,在此种常态条件下,只要辩护律师能够持有由司法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书、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书面亲笔签署的委任状或由法律援助机构签发的官方公函等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就可以依法申请会见当事人的权限。然而,若事件涉及到国家机密等敏感信息,那么可能就需要得到侦查机关的许可才能实现会面。此外,具体的会见时间和条件也将受到当地看守所工作日程及相关规定的限制和影响。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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