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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共有房产怎么分配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离婚之时,关于共同所有的房产如何分配问题,往往需要遵循如下所述的一系列基本原则:首要的原则即为,优先采取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处理;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将由相关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在此过程中,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会综合考虑诸多方面的因素,如房产的取得途径以及方式,双方对于房屋的投资贡献,包括资金和劳务方面,及其对家庭的扶养义务、个人经济能力等等。
就具体事例而言,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原则上应当予以平等分配,但同时兼顾到扶养子女的一方以及没有过错的一方,甚至是在物质条件方面处于困境的一方,给予适当的权益倾斜。
倘若该房产属于在一方向另一方结婚之前已经购入,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房贷,此时情况则更为复杂。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符合此种情形的房产,除了房屋本身,连同其增值部分在内,另一方均享有分割权。
此外,若是该房产仅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名下,而且并未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款项购买,在此情况下,尽管仍然可以要求分割共有房产,但是难度相对较大,除非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佐证自己对房产实际投资有所贡献,否则将不得不在出资比例基础之上获取相应的补偿。
在此过程中,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会综合考虑诸多方面的因素,如房产的取得途径以及方式,双方对于房屋的投资贡献,包括资金和劳务方面,及其对家庭的扶养义务、个人经济能力等等。
就具体事例而言,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原则上应当予以平等分配,但同时兼顾到扶养子女的一方以及没有过错的一方,甚至是在物质条件方面处于困境的一方,给予适当的权益倾斜。
倘若该房产属于在一方向另一方结婚之前已经购入,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房贷,此时情况则更为复杂。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符合此种情形的房产,除了房屋本身,连同其增值部分在内,另一方均享有分割权。
此外,若是该房产仅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名下,而且并未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款项购买,在此情况下,尽管仍然可以要求分割共有房产,但是难度相对较大,除非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佐证自己对房产实际投资有所贡献,否则将不得不在出资比例基础之上获取相应的补偿。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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