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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民法典》制度规定,夫妻之间在进行婚姻关系缔结之后且婚姻还处于存续状态下所获得的以下各类财产皆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之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薪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形式的收入;通过进行生产、运营、投资活动所带来的收益;知识产权中涉及之收益;由继承或是遗赠而来的财产,不过若在相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已经明确宣布仅归属某一方的话则应该单独列明;以及其他理应归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
在此基础之上,夫妻对于其共有财产拥有平等的分配及处理权利。
结合实际情况,举例说明,婚后夫妻任何一方由于工作而获取的工资收入,以及另一方向经商运营公司所取得的营利性收益,这些统统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在离婚之时,原则上应对此等共同财产进行平等分割。
然而,在执行具体分割事务时,需兼顾有关维护子女利益,特别是保护女方以及无过失方权益等方面的原则。
同时,如若发现其中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不当行为,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酌情减少甚至不予分配给该方。
在此基础之上,夫妻对于其共有财产拥有平等的分配及处理权利。
结合实际情况,举例说明,婚后夫妻任何一方由于工作而获取的工资收入,以及另一方向经商运营公司所取得的营利性收益,这些统统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在离婚之时,原则上应对此等共同财产进行平等分割。
然而,在执行具体分割事务时,需兼顾有关维护子女利益,特别是保护女方以及无过失方权益等方面的原则。
同时,如若发现其中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不当行为,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酌情减少甚至不予分配给该方。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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