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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合同上只有夫妻一方名字这是否合法

2024-09-04 18:28:12 来源:华律网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房屋预售合同上仅仅登记了夫妻中的一方的姓名,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是法律所允许的。首先需要了解购房资金的来源究竟是何种性质,倘若全部由某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投资购置,那么仅在合同上记名这一方的姓名一般情况下是合法合理的。然而,若这笔买房的开支乃是源于夫妻双方底共同财产,按照惯例应当在房产证上体现出两个人的姓名才较为适宜。但是,即使只记录了一方体面的姓名,只要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购买所得的房产,都有可能被判定为是夫妻共有的财产,除非有非常具体明确的协议说明归属于其中某一方。除此之外,在某些特殊状况下,如若某个当事人出于躲避债务的用心,故意强调并仅在合同上提交他个人的姓名,存在利用这样的方式故意将财产转移的可能性,这样的做法无疑是违反法定规定的。总而言之,能否被视为合法无法统一而论,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层面的因素进行谨慎的判断与评估。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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