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履行抗辩权定义是怎么样规定的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互负债务且存在履行顺序时,在先履行方尚未履行之前,后履行方可拒绝对方履行请求;或者在先履行方履行不合格时,后履行方可拒绝接受相关请求。此项权利的成立需满足以下三个要素:首先,当事人之间应互负债务;其次,债务应有明确的履行顺序;最后,必须由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当导致。【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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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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