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洽谈:协商又被称为商议、磋商等,是指各方当事人依据其享有且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使用的合法处置权利,通过彼此互相体谅和退让,尝试以和平方式去化解纠纷。
(2)调解:所谓调解,是指在非仲裁机构以及诉讼程序之外的第三方人士的主持之下,房屋买卖纠纷的各相关方能够达成共识并通过协议来解决纷争。
(3)仲裁:仲裁则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根据其事前或者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其产生的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仲裁机构,由该仲裁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客观事实进行裁定,从而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4)诉讼:最后,诉讼则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客观事实做出裁判,以此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