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房地产交易合同,如果业主所购买的房产尚未达到入住的实际要求,业主有权利暂缓验收并正常使用该房屋,直到具备了所有必要的条件为止。然而,若业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合理的原因而拒绝接收房屋,则需按照已完成交付手续的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将由业主自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