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业主接收到房屋之时最多可延长三个月的期限;然而如果买方在给予卖方通知后,卖方未能在这三个月之内圆满地完成交房事宜,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特别约定之外,买方有权启动解除合同程序。不过,总体而言,按照约定时间交付物业仍然是最为普遍的解决方案,延期交付实属罕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无论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如果未能履行房屋或购房款项的交付义务,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之内均未能履约完毕,当事人当中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都将得到法律的支持,唯一的例外条件就是当事人双方另有所议定。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法律未对此作出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并无约定的情况下,解除权的行使必须在对方给出催告之后。该合理期限通常被设定为三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