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住楼和非住宅业主需按其物业建筑面积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初始比例为所在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米造价的5%-8%。直辖市、各城市及县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需依据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和发布该初始资金标准,并根据现实调整。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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