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动火的申请人和批准人均为所在申请部门的主管。三级动火系指生产中涉及明火或潜在火源的作业。依据《消防法》之规定,由于施工等特殊原因确需使用明火作业者,必须按流程申报审批。为此,涉及到三级动火的建筑工程需进行审批。【法律依据】《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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