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价招标规定明确指出,“暂估价”是指发包方在工程清单或预算书中所列明的用以支付临时尚未知晓定价的原材料、工程设施等固定费用,以及专业工程和劳务服务的总金额,凡包含在总承包合同内,而且符合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都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具体内容可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其中明确规定,对于必须通过招标才能完成的工程及与其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发包人有权选择全面或部分直接交由承包方全权负责。如果在总承包范围内含有暂估价,且达到国家要求的规模标准,则必须按照法规进行招标。所谓暂估价,即在总承包招标过程中无法确定价格,需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算的工程、货物、服务的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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