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房屋装修工程逾期交货,总括来看,应对之策涵盖两大方向:其一,依据现行《民法典》规定,在买方未能按时支付房款且经合理催告期满后仍无法履约的情况下,卖方有权申请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另有协定。此外,若催告过程缺乏规定或双方未予商议,则解约权利应在催告后的三个月内行使。如果对方并未发出催告,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则为自权利产生之日起算,不得超过一年,否则过期失效。其二,违约赔偿事项需妥善处理。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对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额作具体规定,可参考以下标准:对于逾期付款,可参照未付购房款总额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对比;至于逾期交房,则需参照逾期期间同区域同类房屋租金水平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七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国法律论坛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技术:中国法律论坛网 京ICP备2024065248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55407号
本站郑重声明:中国法律论坛网所有平台仅提供服务对接功能,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图片文章等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