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发布服务保障大黄山建设检察典型案例
建设大黄山世界级休闲度假康养旅游目的地,是推动皖南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是加快推动建设繁荣兴盛文化强省和高品质旅游强省的重大举措。
近年来,黄山、池州、安庆、宣城四市检察机关坚持依法能动履职、主动担当作为,为服务保障大黄山建设提供了一批质量高、效果好的法治产品。2022年以来,四市检察机关有5件服务保障大黄山建设相关案例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采用,并作为典型案例进行统一发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这些典型案例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安徽实践,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检察担当。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更新履职理念,提升办案质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组织选编了“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程大位珠算法行政公益诉讼案”等5个案例作为《黄山、池州、安庆、宣城四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大黄山世界级休闲度假康养旅游目的地建设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5件案例中,包括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涉案企业合规案件1件。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从价值功能来看,本批案例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务实之举,是服务保障大黄山世界级休闲度假康养旅游目的地建设的集中展示,是把安徽山水人文优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胜势的检察实践。二是从案件类型来看,本批案例涉及面较广,案件类型丰富,涵盖了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多个领域,体现了四大检察履职与大黄山建设重点内容的高度契合,具有很强的示范性和指导性。三是从履职方式来看,既有内部“四大检察”融合履职,也有打破地缘限制的跨区域检察协作;既有通过诉前磋商、检察建议堵塞管理漏洞的能动司法,也有以“诉”的确认彰显法律监督刚性的生动实践;既有以传统修复方式恢复受损生态,也有适用认购碳汇方式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探索创新。四是从办理效果来看,本批案例坚持从大黄山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着眼,从个案办理延伸至综合治理,推动形成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社会治理多元共治、同向发力的工作格局,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规范一域的效果。
目录
1.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程大位珠算法行政公益诉讼案
2.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3.池州市石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盘锦市某公司、徐州市某公司等非法占用农用地企业合规案
4.安庆市岳西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地热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5.宣城市郎溪县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程大位珠算法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府检联动 文旅融合 地方立法保护
【基本案情】
徽文化是中国三大地域文化之一。安徽省黄山市是徽文化发祥地,国家级文化保护实验区核心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资源量均居国内前列。程大位(徽州屯溪人)系明代著名数学家,被誉为“珠算鼻祖”。2008年6月,“程大位珠算法”被列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013年12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检察机关履职发现“程大位珠算法”存在未严格按照非遗项目实行分级保护,利用现代教育资源传承力度不够等公益受损问题,严重影响“程大位珠算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初,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在守护“山水人文”服务保障“大黄山”建设专项检察监督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并查明:程大位珠算法未严格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应层级标准保护,传播场所、活动不多,公众对其保护意义和价值认知不足,“非遗进校园”整体规划、组织管理、教材建设、学科综合实践活动等滞后,利用现代教育资源创新非遗传承力度不够,严重影响了“程大位珠算法”的保护、传承、传播和价值实现。当地文旅、教育部门负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职责。
2022年1月26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对“程大位珠算法”保护问题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2022年3月3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人员意见后,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当地文旅部门加强分级保护力度,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传播活动;建议当地教育部门引导辖区学校将程大位珠算法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开展相关教学活动。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送达后,当地文旅部门及时完善《程大位珠算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案》,设立专题展馆,制作《珠算育人手册》,打造程大位珠算研学、培训、文旅融合新业态。教育部门指导屯溪大位小学创办非遗展厅,成立“程大位珠算法非遗工作室”。结合双减工作,在学校少年宫、课后服务等平台开设程大位珠算法课程,以授课、集体表演等多样形式推动“非遗进校园”落实落细。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办理本案为契机,紧盯全区非遗项目抢救性保护措施少、传承性保护力度弱、整体性保护意识不强等共性问题,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非遗项目进行系统保护。截至2023年底,全区非遗保护项目全部得到相应保护。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在守护“山水人文”服务保障“大黄山”建设专项检察监督活动中,与当地文旅等部门会签了《关于建立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屯溪老街”保护管理检察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取证等方面协作机制,设立“昱城徽风”公益诉讼检察联络室,共同打造了“主管部门+保护单位+徽学专家+基层组织+社会公众+公益诉讼检察”的非遗网格化、专业化、法治化保护新模式。
黄山市检察机关在非遗保护检察工作基础上,向黄山市人大常委会建议非遗保护工作立法。2022年10月25日,黄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黄山市实施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存相关领域开展公益诉讼”。
【典型意义】
1.以诉前检察建议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职责。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和人文价值,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以沟通磋商、诉前检察建议、邀请代表委员参与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生产性、传承性保护,助推文旅融合发展。
2.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长效机制建设。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府检联动”机制优势,以法治化方式推动非遗保护长效机制建设,注重将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延伸,将办案效果向社会治理拓展,真正实现“办理一案、影响一片、带动一类问题解决”的公益保护效果,形成网格化、专业化、法治化的非遗保护新模式。
3.以立法建议助推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立法保护。检察机关依托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梳理研判非遗保护难点堵点,在促进社会治理的同时,积极推动非遗保护地方立法,形成“以案件办理促进社会治理、以社会治理促进完善立法、以完善立法健全公益诉讼制度”的非遗领域行政公益诉讼“黄山模式”。
案例二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滥伐林木 生态修复 认购碳汇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8日至6月4日期间,陈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雇请工人擅自对其经营林场进行砍伐,砍伐杉木共计1077株。经鉴定,被伐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地,被砍伐杉木立木蓄积105.0776立方米。8月24日,经当地林业部门认定,陈某某滥伐区域森林碳储量为90.05吨,其滥伐行为造成该区域森林碳汇价值损失总计6123.4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3年8月,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刑事案件中,发现案涉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融合办案模式一体履职,对本案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陈某某滥伐区域的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地,滥伐行为已破坏国家森林资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2023年9月18日,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滥伐林木罪对陈某某提起刑事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滥伐区域补植复绿,并赔偿滥伐区域碳汇价值损失。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履职发现,生态环境具有系统性、整体性的固有属性,传统“补植复绿”生态修复方式没有充分关注生态系统固碳调节功能的修复。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遂委托林业部门对陈某某滥伐林木行为造成的生态系统损害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某承担滥伐区域碳汇价值损失。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成功办理,为检察公益诉讼生态修复责任承担,创立了“生态修复+碳汇赔偿”新模式。
判决不是案件终点,为防止案件“一判了之”,赔偿款“一交了之”,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为实现“赔偿款缴纳+碳汇认购”生态修复,积极与相关部门反复沟通协商,最终会同当地法院与安徽省生态产品交易所签订碳汇认购协议,将本案碳汇赔偿款用于购买同等价值的碳汇项目减排量,真正实现生态环境全面修复。
【典型意义】
1.综合履职,彰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检察担当。黄山市黄山区地处林区,境内森林覆盖率达80%以上,森林资源保护对推动“大黄山”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生态案件中综合考虑森林生态受损程度、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修复方式等因素,一体化发挥刑事和公益诉讼职能,充分全面履职,让被告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共担,最大限度维护社会生态利益,为大黄山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积极探索,创新受损生态修复的有益模式。滥伐林木既造成林木本身损失,也严重影响林木的固碳释氧功能。为最大程度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弥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减损,检察机关将“双碳”理念融入生态修复中,提出“碳汇”赔偿新概念,实现了对生态环境的全方位保护。
3.跟踪提效,推动生态损害赔偿金高质效使用。检察机关在办理起诉类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持续跟踪生态损害赔偿金的使用去向,主动对接相关部门,提升生态赔偿金使用实效,及时发挥赔偿金保护修复公益功效。
案例三
池州市石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盘锦市某公司、徐州市某公司等非法占用农用地企业合规案
【关键词】
非法占用农用地 涉案企业合规 诉源治理 长效机制 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4日,辽宁省盘锦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锦某公司)总承包石台县某项目工程,并将该工程中土石方工程二标段分包给江苏省徐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徐州某公司)。2022年7月,徐州某公司因施工需要,在取得盘锦某公司项目部同意后,超出规划审批范围修建了施工便道,非法占用林地面积71.48亩,造成被占用林地植被严重毁损。2022年8月,徐州某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超出规划审批范围在某村民组占用林地,用于修建施工便道或者倾倒碎石、渣土,经鉴定占地面积49.94亩,原生植被和腐殖质层土壤已全部损毁。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发后,石台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开展公益诉讼检察立案,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盘锦某公司、徐州某公司积极开展补植复绿工作,组建了林地恢复施工班组,投入林地恢复资金210余万元,交纳了补植复绿保证金,履行了公益诉讼损害赔偿相关费用。
2023年3月31日,当地公安机关向石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了盘锦某公司、徐州某公司等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石台县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状况、犯罪成因、认罪认罚情况、合规意愿等,决定对该企业适用企业合规整改程序,正式启动企业合规程序。
2023年8月至11月,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与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达成协作,委托协助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考察。后两异地检察机关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合规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分别向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评估报告,两家涉案企业均通过考察验收。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对盘锦某公司、徐州某公司等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组织公开听证,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涉案企业住所地检察机关等意见,在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对盘锦某公司、徐州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等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办理过程中,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以开展法治宣讲、专题培训、邀请县域工程建设企业负责人参与案件听证会等方式,助推工程建设领域行业合规治理。2024年4月9日,石台县人民检察院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了《石台县关于推进企业合规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
【典型意义】
1.以涉案企业合规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时,要结合企业涉嫌犯罪的性质、主观恶性、认罪认罚态度、合规意愿、社会贡献、经营情况等因素,在充分分析可行性基础上,积极探索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工作。通过建立涉案企业合规异地检察协作机制,解决对异地涉案企业社会调查、监管不畅等问题,切实指导和帮助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以能动履职推动行业守法合规经营。以个案合规促进行业合规,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合规风险进行提示,由个案办理向类案治理延伸,梳理行业存在的共性风险问题,通过以案释法、法治讲座、听证观摩等方式,加强行业合规宣讲,促进企业树牢守法合规经营理念,增强刑事风险防范意识。
3.以协作配合构建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检察机关应从服务大局出发,促推安商惠企相关举措落地落细。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对企业合规问题共商共议,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出台加强企业合规相关制度,促进企业合规整改结果互认,避免企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失衡,提升司法公信。同时通过检府协作配合、合力共治,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四
安庆市岳西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地热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地热水资源保护 府检联动 源头治理
【基本案情】
安庆市岳西县温泉镇温泉街现有温泉浴所30家,地热矿井30口。该30家洗浴经营商户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通过地热矿井抽取地下热水的方式经营洗浴业务,严重破坏地质生态环境,造成矿产资源和水资源大量流失,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12月底,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在岳西县开展“优环境、稳经济”约见企业家活动中,了解到非法取用地下热水线索,根据管辖规定交岳西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
2023年1月12日,岳西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调查核实查明:自2008年以来,30家洗浴经营商户陆续开始取用地下热水用于经营,均未安装计量设备。30家洗浴经营商户取水井全部位于岳西县某地热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范围内。
2023年2月15日,岳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地热矿产资源、地下水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对违法开采和取用地热水的行为依法处理。
2023年4月,有关主管部门虽书面回复岳西县人民检察院,但并未实际整改。2023年4月20日,岳西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水利部门工作人员等现场回头看发现,30家洗浴经营商户仍在取用地下热水。2023年6月9日,岳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地热矿产资源、地下水的监督管理职责。2023年10月30日,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求。
案件办理过程中,岳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托府检联动,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作专题汇报,党委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方案,成立多个专项工作小组积极落实整改。经多方协商,最终促成招商企业与村集体经济携手发展,共同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水资源。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30家取水户签订合作供水协议,30家取水户均安装了取水计量设施。2023年12月,有关主管部门对30家商户取水工程完成验收,并于2024年1月开始收取水资源费。
为进一步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地热水资源,2023年12月27日,岳西县人民政府出台《岳西县地热水资源管理办法》,明确地热水资源监管单位及职责、保护区划定、合理开发利用规则、部门协作要求、行政执法规范与责任追究等事项,形成地热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的长治长效机制。
【典型意义】
1.综合履职,督促保护自然资源。地热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应当依法、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利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专题汇报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规范取用水行为,严格保护自然资源。
2.府检联动,推动溯源治理。检察机关依托府检联动,积极推动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属地政府等行政机关协同履职、源头整治,主动将法律监督融于服务地方发展,确保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
3.以案促治,健全长效保护机制。检察机关通过“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延伸办案质效,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出台地热水资源管理办法,形成长治长效机制,助力政府依法行政,规范企业依法经营,保护群众合法生产经营利益。
案例五
宣城市郎溪县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诉前检察建议 盗掘古墓葬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基本案情】
宣城市郎溪县建平镇土墩墓群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6年,李某某纠集查某某、胡某某对该土墩墓进行挖掘,致使古墓葬墓体受损,严重危害文物安全。2022年4月25日,当地公安机关将李某某等人以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移送宣城市郎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宣城市郎溪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宣城市郎溪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李某某等人盗掘土墩墓行为致使古墓葬墓体受损,对文物和文化遗产造成侵害,破坏了国家文物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宣城市郎溪县人民检察院调取了建平镇土墩墓群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并进行了实地查勘。
李某某等人盗掘土墩墓群行为严重毁损了古墓葬本体结构,破坏了古墓葬的文物价值。经评估,李某某等人盗掘行为破坏了土墩墓的完整性,致使其文化价值丧失殆尽,考古价值大幅降低,造成了不可逆损害。此外,盗墓行为同时破坏了土墩墓的生态环境,易引发地质灾害,需回填修复盗洞,改善土墩墓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6954.45元。
宣城市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公告程序,期满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2022年10月25日,宣城市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李某某等人连带赔偿非法盗掘古墓葬造成的修复费用16954.45元及勘察设计费用1000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经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李某某等人以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刑罚,同时承担对古墓葬造成的公益损害赔偿责任。
针对该案暴露出的土墩墓群管护机制不完善、存在监管漏洞等问题,宣城市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辖区内文物依法履行保护监管职责。收到检察建议后,有关主管部门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申报了集防盗报警、视频监控、电子巡查为一体的建平镇土墩墓群综合性安全防范控制系统工程建设项目,邀请考古专家对建平镇土墩墓群范围内的文物资源分布情况和保存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和勘探,调整加配文物保护管理员,案涉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
【典型意义】
1.精准打击,依法严格保护文物文化遗产。检察机关针对盗掘古墓葬犯罪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综合履行刑事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提起刑事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公益损害赔偿责任。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古墓葬行为等侵害文物文化遗产行为,依法引领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司法保护。
2.标本兼治,一体构建文物保护长效机制。检察机关坚持以个案监督推动类案治理,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文物保护监管漏洞,通过向主管部门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建立多方联动、协同治理、全面有效的文物保护工作机制,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域的效果,彰显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推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司法价值取向。
原文链接:http://www.ahcaw.com/ahcaw/content/2024-06/12/content_90083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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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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