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重庆市荣昌区周某某家属与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下旬某日,陈某某(男,28岁)驾驶一辆轻型封闭式货车,沿重庆市荣昌区某道路行至某人行横道处,与身患尿毒症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前往医院做透析的行人周某某(女,70岁)相撞,造成周某某跌倒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周某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救治,2022年2月某日周某某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
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周某某死因进行尸检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与周某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为导致周某某死亡主要因素,周某某自身基础疾病为次要因素。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由陈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行人周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先行支付了周某某全部医疗费15256.98元和丧葬费用45000元。周某某家属张某甲、张某乙要求陈某某一次性支付周某某死亡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520000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产生纠纷,张某甲、张某乙于2022年4月下旬向荣昌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在征得陈某某的同意后,调委会受理此案。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了解纠纷起因后,调解员着手准备调解工作。
在第一次现场调解中,张某甲、张某乙表示,周某某在被陈某某撞伤后,在医院住院24天后死亡,要求陈某某一次性支付周某某各种赔偿金520000元,同时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周某某住院病历、死亡证明、医药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
陈某某表示,对因他的过失造成周某某受伤后医治无效而死亡一事充满歉意,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但周某某本身年事已高,周某某住院病历上记载得清楚,周某某住院入院时就身患尿毒症、痛风性肾病、肾性贫血、高血压性心脏病等多种基础性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司法鉴定意见也认为周某某的死亡原因与其自身基础疾病也有关,虽也愿意尽最大的努力来弥补周某某的各项损失,但表示前期已经出了全部的医疗费15256.98元,还支付了丧葬费用45000元,而且事发时车辆保险过期了,保险公司明确拒绝理赔,加上周某某家属提出的再支付52万元赔偿没有法律依据,纯属漫天要价,希望张某甲、张某乙降低索赔金额。
张某甲、张某乙听完后非常激动,认为陈某某虽然在周某某住院期间积极配合交费,但那是他的义务。陈某某的保险过期是陈某某自己的责任,跟他们没有任何关系,并表示如果不按他们提出的要求进行赔付,他们将进一步维权。
陈某某听后十分气愤,表示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态度。随即双方发生激烈争吵,调解员见状连忙制止,为避免矛盾激化,决定采取“冷却降温法”,暂停调解,第一次调解不欢而散。
之后,调解员采取“背靠背”“换位思考”法,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做当事人思想工作。首先来到陈某某家,了解陈某某家庭情况,尝试做通陈某某调解工作。调解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因陈某某的车辆保险已过期,保险公司不再履行理赔义务,故陈某某是赔偿义务人,应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至于赔偿款的具体范围,调解员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指出张某甲、张某乙的赔偿主张并非全无法律依据。但是周某某死亡与其自身基础疾病有部分关系,可以协商适当减轻陈某某责任。如果陈某某以没钱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若张某甲、张某乙向法院诉讼,法院也会判决陈某某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陈某某不履行判决,极有可能会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而影响陈某某的征信,将对陈某某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极大不便。若实在没钱,可以先向其他人借钱或分期支付。
经过调解员释法说理,陈某某端正了态度,对于此次事故他认罚认赔,但表示他之前向律师咨询过,此类交通事故的赔偿在400000元以内,考虑到希望取得张某甲、张某乙的谅解,愿意找其他人借钱解决赔偿事宜,也愿意在此基础上再适当增加一些赔偿,可520000元的赔偿确实过高,实在无法接受,希望再降低一些。
了解到陈某某的心理预期后,调解员随即找到张某甲、张某乙,让其详细列出索赔520000元的清单和相关依据,张某甲、张某乙表示没有依据,他们只是觉得周某某因此丧命,获赔几十万元是应该的。调解员便对张某甲、张某乙普及相关法律法规,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赔偿项目,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至第九条关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计算方法的具体规定,以及第十四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十五条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指出按照重庆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经计算:周某某死亡赔偿金为435020元、丧葬费49190元、护理费为28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左右,总计498290元。另外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周某某自身基础疾病与其死亡存在次要因素,应当承担部分损失。也就是说陈某某只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60%—90%(298974元—448461元)。
在此基础上,调解员继续劝导张某甲、张某乙,劝解他们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及早开启新生活。如果对赔偿金额有疑问,还可以自行去网上查询或咨询律师。另一方面,调解员向张某甲、张某乙说明,陈某某个人确实没钱,有钱的是陈某某的亲戚,如果陈某某亲戚不肯借钱给陈某某,陈某某是拿不出钱来赔偿的,即便到法院起诉并获得胜诉,陈某某一时也支付不了全部赔偿,到时可能会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增加维权时间和精力,不如再适当降低赔偿请求,尽快获得赔偿。另外,陈某某并非故意撞人,其内心也感到歉意,指出双方都不愿意事故发生,希望张某甲、张某乙能够理解。
几天后,张某甲、张某乙联系调解员,表示认同调解员之前赔偿金计算方法,调解员立即与陈某某联系,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在调解员进一步劝说下,双方经过协商,终于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2022年5月中旬,经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陈某某自愿赔偿张某甲、张某乙因周某某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住院伙食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425000元,抵扣陈某某已经支付给张某甲、张某乙的45000元,剩余380000元由陈某某在本协议书签订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至张某甲、张某乙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2.张某甲、张某乙在收到本协议第1条规定的赔偿款当天,自愿向陈某某出具谅解书。
以上协议经过司法确认。经回访,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难点除了涉及当事人多、金额比较大外,最主要还是双方往往会提一些不合理的诉求、互不让步,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所以,调解员在调处此类纠纷时,应从普法、明理、润心入手,在最大限度在法律的框架内做到案结事了,减少当事人诉累。本次纠纷的成功调解,得益于调解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耐心劝导,围绕双方诉求充分释法明理,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理性维权,长远考虑、做好权衡,最终促成纠纷化解,维护了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来源:网络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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