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司法领域诚信的缺失
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使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社会的法治氛围逐渐浓厚,人们逐渐学习着也在实践着,如何通过法律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法治社会的建设并不是只面向社会群众的,更重要的是要壮大法律服务队伍,提高法律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增加法律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法治社会建设地宏伟目标,才能真正实现民众与正义的双向奔赴。
而公正司法,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地最后一道防线,合法合规的诉讼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为了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为虚假诉讼罪;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从重处罚。
山东青岛的一位商人——隋志先先生,在其经商之路中,就不幸身陷一场政府参与其中的虚假诉讼风波。一场无证据立案的诉讼、一场超过标的限额的违法诉讼、一场意在冻结资金迫使其交出企业重组权的诉讼,给隋志先带来的是商誉受损、是金融部门停止了对其的支持、是资金短缺致使其陷入经营困境,是数亿身家烟消云散且至今求助无门。
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一把利剑,反而刺入了公民的血肉之中。
虚假诉讼是诚信缺失在诉讼领域最为集中的表现形式,它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它盗用法律的名义嘲弄法律,是把严肃的司法程序当成实现违法目的的“道具”,势必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民事诉讼,原则上只是调整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因为法律关系和法律利益的复杂性、牵延性,一个表面上实现“服判息讼”效果的诉讼裁决或者调解书,背后可能是双方串通一气,损害第三方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勾当,结果宵小者得意忘形,无辜者身中冷枪,法律蒙尘,公正受伤。
“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诉讼的目的是实现正义,而虚假诉讼与正义背道而驰,与国法不容,必须坚定地扫清实现司法公正的这一障碍。
本文来源:中国法律论坛作者:关新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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