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警惕网络淫秽物品的危害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通报公诉审判案例,涉孟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案,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孟某,1998年生,大专文化,系某公司职员。2023年5月起,孟某自拍制作40余条淫秽视频,通过互联网贩卖并发送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8274元。2024年6月28日,孟某被抓获,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孟某因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许多网友对该女子此行为的动机表示疑惑,认为此举既违背了自尊自爱的原则,又触犯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牺牲自己的青春和名声来换取微薄的收入,得不偿失。
也有网友认为罚款的金额超过了实际的违法收入,令人不解。
但此事对社会产生的深远影响,才是我们最应当担忧的问题。
此事中对女子的处罚偏颇与否暂且不论,其他传播者应当如何论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淫秽物品在网络上大肆传播,购买者和传播者起了相当大的作用,毕竟有需求才会有市场。淫秽物品带来的危害、尤其是对青少年造成的危害是最大的。青少年正处于身体和生理双重发展的阶段,淫秽物品不仅会影响他们的心理状态,致使他们沉迷其中影响正常的学习生活,也有很大的可能会使其生理发育也受到负面的影响,养成不良的行为习惯。
因此,对淫秽物品的管控应当更加严格,一经确认也应当严惩不贷,这不仅是对法律的维护,更是对道德的尊重!
本文来源:中国法律论坛作者:刘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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