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立法为自贸试验区发展提供保障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阮占江
□ 通讯员 游慧艳
2022年1月11日,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9章60条,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将进一步驶入法治化轨道。
湖南为何要进行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地方立法?主要解决一些什么问题?立法又有哪些亮点、特色和突破?湖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体现更高政治站位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农此前在岳阳自贸片区进行调研时曾明确提出,开展自贸试验区立法,是贯彻落实湖南省委全会精神,把自贸区试验区建设成为实施“三高四新”战略重要载体的需要;是推进“法治湖南”建设的要求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是整合各方力量的要求,举全省之力高水平建设自贸试验区的需要。
湖南省成立了由省委书记、省长任组长的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在湖南省商务厅加挂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牌子。长沙、岳阳、郴州三个片区都成立了管理机构。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与湖南省政府签署部省合作协议,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全力支持湖南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同时,湖南省委及时安排部署,将《条例》列为2021年的重点立法项目。
“为国家试制度、为地方谋发展”是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鲜明定位。为此,《条例》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战略这个目标,依据总体方案,在总则中明确其定位目标: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主动服务国家开放战略,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联通长江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的国际投资贸易走廊、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和内陆地区改革开放新高地,努力建成贸易投资便利、产业布局优化、金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
管理体制前瞻高效
《条例》对管理体制、投资开放和贸易自由便利、金融创新、先进制造业集群、国际投资贸易走廊、中非经贸合作先行区、服务与保障等方面都进行了规范和细化。
自贸试验区制度改革创新是一个典型的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性政策试验,先行先试的探索性、前瞻性决定了其任务的艰巨性,需要建立多方协调、职能明晰、运作高效的管理体制。
为更好地理顺自贸试验区的管理体制,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条例》确定了“省自贸办统筹协调、片区所在市承担主体责任、片区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部门支持”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压实建设和管理责任,有助于加大自贸试验区发展的力度:一是明确省自贸办统筹协调的具体职责;二是明确长沙、岳阳、郴州三市人民政府承担自贸试验区片区建设发展主体责任;三是明确片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与服务的具体职责;四是明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海关、税务、外汇管理、金融监管等中央驻湘单位的支持职责。
同时,为推动国际贸易便利化,推进通关便利化,《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加强跨关区运输、通关、监管等方面协作,扩大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商品和机构范围,探索开展进口转关货物内河运费不计入完税价格、药食同源进口通关便利化等贸易监管新模式。推动单一窗口建设,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强湘企出海服务、水运物流服务、空港信息平台等地方特色应用项目的开发建设。
湖南特色更加鲜明
湖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曾东楼表示,《条例》最大的特色是突出了“一产业、一园区、一走廊”湖南自贸试验区独特战略定位,专设3章对此作出了规定,包括打造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打造国际投资贸易走廊、打造中非经贸合作先行区三个方面。
为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条例》规定了先进制造业集群类别、集群培育等内容,推动集群建设“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探索建立工业跨境电商服务平台,促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为打造国际投资贸易走廊,《条例》明确加强与长江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的对接合作、服务和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建设国际物流通道、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和精准招商等内容。首先,明确积极探索承接沿海产业转移的路径和模式,开展飞地经济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互动合作和利益分享机制。其次,规定片区应当建立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地区驻点招商机制,可以委托社会组织承接招商工作。第三,鼓励各片区建立联动招商机制,加强招商信息共享与合作。
为打造中非经贸合作先行区,《条例》要求建立中非经贸博览会闭会期对接交流机制,促进对非务实合作,对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打造对非通道;明确探索开展中非易货贸易,创新易货贸易模式,建立具有信息发布、交易撮合、金融服务等功能的易货贸易服务体系;明确探索创新对非经贸合作金融平台和产品,支持建设中非跨境人民币中心。这些内容是在总结湖南自贸试验区建设过程中的一系列新机制、新举措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湖南的特色。
紧紧把握制度创新
继续推动改革开放,鼓励创新是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点和核心。《条例》紧紧把握制度创新这个核心,落实“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始终把对创新的鼓励和保护放在了首要位置。《条例》聚焦投资促进、贸易便利、创新激励与容错等方面作出了多项规定。
在培育贸易新业态方面,《条例》明确支持六类贸易新业态发展,明确支持培育数字服务出口,探索建立兼顾安全和效率的数字产品贸易监管模式,促进高端数字贸易业态集聚发展;明确探索在教育、工程咨询、商务服务等领域,分层次逐步取消或者放宽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等模式的服务贸易限制措施。
为培育国际性专业展会,《条例》规定推动会展产业与湖南优势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国际性专业展会,对参展企业给予通关、检验、运输监管和金融外汇等方面支持。
为加大创新激励与容错力度,《条例》一方面鼓励创新并给予奖励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贸试验区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开展创新活动。同时,对在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和建设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另一方面,健全容错机制,明确规定了容错的范围和边界,最大程度保持改革创新的活力。
“自贸试验区作为制度创新、先行先试、率先与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接轨的特殊经济区域,应当更加重视法治环境建设,率先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成为法治湖南建设的桥头堡。”湖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制定《条例》就是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向国内外投资者宣示湖南自贸试验区坚持法治先行的决心,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有效保护国内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助力招商引资。
为此,《条例》注重将湖南省多年积累的优化行政管理职能与流程的成熟经验固化为法规内容,不断加强要素保障:一是规定维护公平竞争和平等对待市场主体;二是加强人才服务与保障,包括设立自贸试验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有关奖励政策、制定和完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的服务体系、外国人来湘健康体检、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管理服务“三窗合一”等内容;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诚信保障,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完善招商诚信制度等。
本文来源:河北日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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