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型毒品犯罪零容忍
【编者按】 近年来,新型毒品不断出现,涉新型毒品犯罪时有发生,其中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犯罪仍较多发。面对毒品犯罪较为突出的情况,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积极融入国家禁毒工作大局,在依法打击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犯罪的同时,通过开展法治宣传、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提高人民群众对新型毒品的认知和防范能力,推动禁毒综合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2023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指出,新类型毒品及替代物质叠加滥用问题持续蔓延,滥用种类更新迭代加速;因海洛因、冰毒等主流毒品价格较高,吸毒群体转向更易获取、价格较低、效果相近的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替代滥用,依托咪酯滥用问题尤为突出。
1 什么是新型毒品
罂粟、大麻、海洛因一般称为传统毒品,冰毒、氯胺酮、摇头丸等称为新型毒品(合成毒品)。新型合成毒品名称、种类不断翻新,包括合成毒品、违禁药品等,有的被伪装成饼干、巧克力、饮料、电子烟等,具有伪装性、隐蔽性和迷惑性。
2 新型毒品衍生犯罪危害大
吸食新型毒品可以使人在短时间内精神兴奋、产生幻觉,同时对人的记忆力和思维能力造成损害,连续使用更会造成大脑神经细胞严重损伤甚至退变,导致机体的其他系统功能受到严重损伤。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新型毒品的麻醉功效,进行抢劫、强奸等犯罪活动;还有的人吸食毒品后自控力下降,出现幻觉,驾驶机动车上路,甚至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行为,社会危害极大。
3 “寄递”成为毒品交易新手段
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新兴寄递业发展,“互联网+物流寄递+线上支付”非接触式犯罪手段已成为贩运毒品的重要方式。
向吸毒人员出售曲马多,卖药变贩毒
滨州滨城:针对办案发现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促药店依法经营
卢金增 张秀芹 丁洪臻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检察院检察官与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区食药监局工作人员对辖区零售药店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零售药房经营者孙某明知曲马多复方制剂为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以营利为目的,在无医生开具处方的情况下,多次违规向吸贩毒人员贩卖,其下线人员蒋某、张某又将所购药品卖给多名吸毒人员。4月27日,孙某、蒋某、张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均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及时追捕遗漏同案犯,实现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2023年8月22日,滨城区的李某在刷短视频时发现有人售卖已列入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复方曲马多片剂,随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办案民警根据线索将吸贩毒人员蒋某抓获,随后顺藤摸瓜将其上线孙某抓获。
经查,孙某系沈阳市某药房经营者,分别在2022年11月和2023年3月从医药公司购进复方曲马多片剂1800盒(每盒2板、每板12粒),并私自出售给蒋某。2023年4月,孙某在得知曲马多复方制剂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自7月1日起生产和销售将严格限制后,陆续销毁了一部分,将剩余未销毁的药品放在自己的面包车里“一点点往外卖”。
“俺和朋友吃这个药上瘾,不吃很难受,恳求再次购买……”2023年7月16日,蒋某又一次向孙某提出购买要求。孙某为获利,在此后两个月内先后3次向蒋某出售上述药品60板。为能顺利通过快递发货,孙某将药品从原包装的药板中取出,装入其他药品的空瓶内,再以虚假姓名发出。孙某被抓获后,主动上交未售出的复方曲马多片剂152板共1824粒。经鉴定,曲马多成分含量为39.96mg/粒。
“俺卖的是正规厂家生产的药品,怎么可能是毒品呢……”2023年9月5日,办案检察官在依据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依法提前介入该案时,发现孙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多次提出这一辩解。
“曲马多属于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孙某将复方曲马多片剂卖给贩毒、吸毒人员,构成贩卖毒品罪。”办案检察官介绍说,他们及时引导侦查人员持续追查孙某及蒋某贩卖的复方曲马多片剂的去向。经查证,蒋某系以贩养吸,其从孙某处购买复方曲马多片剂后不仅用于自己吸食,还加价贩卖给其他4名吸毒人员。
在审查逮捕阶段,该院发现蒋某的下线张某也存在向吸毒人员贩卖的情况,于是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捕张某。经查,张某先后10次向2名吸毒人员贩卖复方曲马多片剂。
2023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将孙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滨城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孙某销售的复方曲马多片剂虽然是在被列管之前购进的,但在列管后,其经营的药房未取得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资质,其不仅未将原有复方曲马多片剂库存向有关部门登记造册,而且明知曲马多复方制剂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销售时应由购买人提供身份证及处方单、一次销售量不得超过七天用量即28粒、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等相关规定,仍在下线吸贩毒人员未提供处方单并知悉他们购买复方曲马多片剂是供自己吸食或贩卖的情况下,每次均以超过规定十几倍或者几十倍的售量通过快递方式多次贩卖,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向多人多次贩卖、张某多次贩卖,均构成贩卖毒品罪。2023年12月27日,该院对孙某等3人提起公诉。
案件办结后,该院举一反三,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在辖区内开展调研,发现药品监管部门对零售药店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及时向药监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药监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对辖区药店进行了专项排查整治。
今年4月,该院联合滨城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通过实地走访查看,发现辖区内的零售药店均能够依法依规经营。6月12日,该院又联合区公安分局、区强制隔离戒毒所共同开展禁毒宣传活动,提升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
检察官提示:自2023年7月1日起,曲马多复方制剂被正式列为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依照毒品种类进行管控。滥用此药会产生类似海洛因的依赖症状。根据法律规定,滥用曲马多复方制剂是吸毒行为,违规贩卖该药品则构成贩卖毒品罪,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代购这类药品可能涉毒品犯罪
镇江润州:对一起通过国际快递走私贩卖麻精药品案提起公诉
管莹 钱雪 王欢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检察官对张某、姜某等人走私、贩卖毒品案的罪名认定和主从犯量刑建议进行分析论证。
在社交平台从国外购买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精神药品,通过国际快递以保健品名义邮寄入境,销售给他人赚取差价。6月21日,由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姜某等7人走私、贩卖毒品案在润州区法院开庭。
吸毒人员小月(化名)得知有一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以替代传统毒品,但这些药品在国内属于处方药,便在朋友推荐下通过代购姜某购买了100粒某品牌入眠剂(下称入眠剂)。服用一段时间后,小月又联系姜某买了200粒。让她没想到的是,这次和快递一起上门的还有公安民警。
原来,2023年4月,镇江海关在对进境邮件进行检查时发现了一件从国外寄往镇江润州的可疑包裹。该包裹申报名称为“营养品”,但经查验发现,包裹内装的是唑吡坦药片,共200粒,这正是小月从代购那里购买的入眠剂。为查清邮包背后隐藏的走私毒贩,海关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我就是帮忙买药赚点差价,怎么成贩毒了?”2023年8月23日,姜某刚回国就被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她对出售入眠剂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听到自己涉嫌贩卖毒品罪时大呼冤枉。
据姜某供述,她长期居住在国外,平时做代购生意。2023年1月的一天,小月通过微信问她能不能买到某品牌入眠剂。姜某想到微信好友“知音漫客”经常在朋友圈发代购各种药品的广告,就向其询问是否有货,对方告知有货并报了价格。姜某回复小月后,小月当即支付500元订金订购了100粒,双方约定发货后小月再支付1000元尾款。姜某按照“知音漫客”的报价全额支付了货款并提供了小月的地址,让对方通过国际直邮把药品寄给小月。
后来陆续有人找姜某购买入眠剂,姜某都是从“知音漫客”那里订货,付款后让后者直接把药品寄给国内的买家。
鉴于该案涉及利用快递跨境走私,贩卖麻醉、精神药品这一新型毒品犯罪方式,公安部挂牌督办。2023年7月,润州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围绕药品的来源、数量、流向以及是否存在上下游犯罪引导公安机关展开侦查。
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知音漫客”名为张某,曾在国外做过厨师,后回国。2023年8月30日,张某被抓获归案。据张某供述,他在国外工作期间结识了陈某亚等做处方药生意的“朋友”,也认识了姜某等代购,回国后因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就开始代购处方药。2021年4月至2023年8月,他以微信联系、线上付款、快递发货的方式通过上线陈某亚为姜某、李某、李某夏等代购提供唑吡坦、三唑仑、氟硝西泮等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共计50余次8000余粒。
2023年12月28日,张某、姜某、陈某亚、李某、李某夏被公安机关移送至润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经审查发现,下线收货人中的刘某雪、张某营也存在贩卖毒品的行为,遂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2人。
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的辩解,检察官结合全案证据细致审查后认为,其明知出售的入眠剂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的药品,不能在市面上随意流通和购买,仍加价向不特定对象贩卖,并采用删除聊天记录、伪装包裹、伪报品名等方式逃避边防检查和警方侦查,足以认定其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2024年3月15日,该院以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对张某、姜某等7人提起公诉。
针对办案中发现犯罪分子利用快递寄递毒品的情况,该院会同邮政管理局、邮政公司等单位召开座谈会,建议严格执行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和过机安检“三项制度”,提高对毒品等违禁品的辨别防范能力,共同守护“小”包裹里的“大”安全。
检察官提示:很多人片面地认为,毒品仅限于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等,其实非法出售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也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涉案的唑吡坦除具有镇静和催眠作用,还具有较强的成瘾性和戒断反应,滥用会严重危害身心健康,在我国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予以管控,非法销售此种药品可能涉嫌贩卖毒品等犯罪。
“K粉”出现了替代品
重庆北碚:精准定性犯罪行为从严打击贩毒分子
张博 黄莎莎 张雪莲
重庆市北碚区检察院检察官和公安民警一起对涉案毒品疑似物的性质进行探讨。检察日报通讯员黄晓凤摄
“同学们,你认识N-乙基氟胺酮吗?作为氯胺酮(K粉)、氟胺酮(改良K粉)的同系物,吸食N-乙基氟胺酮可产生与氟胺酮类似的麻醉和致幻效果,危害不容小觑。”6月6日,重庆市北碚区检察院检察官走进四川大学江安校区,以案释法为大学生上了一堂禁毒知识法治公开课。在检察官讲述的这起毒品案中,被告人贩卖的是“K粉”平替。
3月14日,经北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未遂)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贩卖毒品罪(未遂)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周某提出上诉,5月11日,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4月22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在北碚区云清路将交易完成的向某(另案处理)、周某、李某三人抓获,从向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其刚刚从周某手中购买的“K粉”160.907克,并从周、李二人驾驶的车辆和随身携带的背包中查获“K粉”5.258克。到案后,三人均供述涉案物品为“K粉”。9月22日,公安机关以周某、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至北碚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贩毒现场人赃并获,本以为是件犯罪事实清晰明了的案件,但当办案检察官查阅完全案材料后,一个棘手的问题摆在面前。经司法鉴定,查获的“K粉”中未检验出氯胺酮成分,甚至也没有其他毒品成分。
“我一直以为是毒品‘K粉’,也是按照‘K粉’的市场价格贩卖的。直到公安机关给我签鉴定意见通知书时,我才知道那不是‘K粉’。”被捕后,周某对自己贩卖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不否认其贩卖毒品的主观意图,但在得知所卖的“K粉”不含氯胺酮成分后,周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并辩称其早就知道其贩卖的是假毒品,其行为不应构成贩卖毒品罪。
不是“K粉”,那二人卖的究竟是何物?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为何愿意用与真毒品相差无几的价格进货?为何犯罪嫌疑人在此前供述称吸食涉案毒品疑似物时跟此前吸食“K粉”时的感受一样?带着重重疑问,检察官陷入思考。
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对涉案毒品疑似物重新鉴定,确定成分后针对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出具书面说明。经四川某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确认涉案毒品疑似物中含有N-乙基氟胺酮。
2021年,氟胺酮被列管为新型毒品,而N-乙基氟胺酮与氟胺酮的结构相似,在保持氟胺酮化学构架总体不变的基础上,只改变了氟胺酮的一部分化学结构分子式,被作为氯胺酮和氟胺酮的替代品使用,吸食后可产生与氟胺酮类似的麻醉效果和致幻效果。因换了个“马甲”跳出了管制目录,在毒品检验部门检验鉴定过程中易造成漏检。正因如此,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也想借此逃避法律的制裁。
为准确定性周、李二人的犯罪行为,该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在对二人行为的法律适用、定性问题进行逐一分析后,最终认定,周某、李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因该物质暂未列入我国管制毒品列表,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周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李某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2024年1月12日,该院依法以周某、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新型精神活性物质N-乙基氟胺酮的危害性,该院立即将有关情况汇总,报上级和相关职能部门,推动将其列入我国管制毒品列表,以加大打击力度。目前,北碚区公安机关对该案牵涉的上游卖家等案件线索正在进一步深挖彻查中。
检察官提示:氟胺酮被国家正式列管,贩卖氟胺酮即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为了逃避打击,犯罪分子对氟胺酮进行化学结构修饰成为目前国家未列管的“N-乙基氟胺酮”,并向吸毒人员贩卖,以期攫取暴利。其与氟胺酮不仅外形相似,且效用相仿,吸食后均具有使人兴奋、头昏、意识麻木等效果,对公民健康足以造成现实的危害。
本文来源:平安乌苏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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