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聚餐饮酒后死亡共饮人会担责吗
在社交活动中,饮酒是人们交流感情、增进友谊的一种方式。小酌怡情,但饮酒过量往往会导致悲剧的发生,倘若饮酒者因酒精中毒死亡,共饮酒者是否承担责任?过错程度如何认定?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过度饮酒导致酒精中毒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 。
2022年12月3日,艾某和阿某到朋友帕某所开的商店内,邀请帕某一起饮酒,三人饮酒后由于帕某醉酒,艾某和阿某就各自离开商店,当晚他人发现帕某死亡。经温宿县公安局鉴定,帕某系因饮酒过度酒精中毒死亡。帕某的家人认为在帕某醉酒后,艾某和阿某未通知其家人,对帕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将艾某和阿某起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法官通过法庭调查,结合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查明饮酒过程中,艾某和阿某不存在向帕某劝酒的不当行为,但在帕某醉酒后,艾某和阿某未及时通知其家人,未尽到相应的附随义务,而帕某本人做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大量饮酒后可能产生的后果,但其放任对自身行为的约束,故应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艾某和阿某应承担次要责任。最后,法官判决阿某向死者帕某的家属赔偿30000元,艾某向死者帕某的家属赔偿2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如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提醒:
共同饮酒是正常的社交活动,其本身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此行为会给同饮者带来后续的附随义务,未尽到附随义务的,且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附随义务一方面是引导合理饮酒,包括不劝酒、不言语刺激喝酒;另一方面是对醉酒人的合理注意和照顾义务,在同饮者醉酒后,及时通知家人接回、护送回家、做好交接、出现异常及时送医、切勿出现任其自有离开。作为聚餐的组织人更需要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再次提醒大家应当尊重他人生命安全,避免过度饮酒和不当劝酒行为的发生,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社交环境。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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