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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导致营运车辆停运损失如何求偿

2024-07-17 00:00: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维修期间无法正常从事经营活动从而导致停运损失的产生,该部分损失是否应当赔偿?应当由谁赔偿?近日,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

  2024年1月12日,被告大壮驾驶大型汽车在上海市宝山区附近追尾原告小帅驾驶的新能源小型车,造成车辆受损。原、被告双方签订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约定被告大壮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小帅无责任。

  大壮驾驶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小帅驾驶的新能源小型车系由其租赁用来从事货拉拉、运满满、滴滴货运等货物运输活动,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维修9天。后双方因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未达成一致意见,小帅遂诉至法院,要求大壮及承保其驾驶车辆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小帅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

  淮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不承担营运损失,并提供了商业险条款及保单,且保险公司对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及特别约定条款,均做加粗加黑处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对相关格式条款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营运损失及诉讼费系间接损失,属于责任免除范畴,保险公司辩称不承担营运损失,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小帅的停运损失应当由大壮个人承担。

  法官说法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承担,主要取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停运损失通常被视为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畴,故在当事人未购买商业三者险的前提下,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若当事人购买的商业三者险中有明确约定对营运损失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还要看保险公司是否已经向投保人进行了充分的提示或者明确说明,如有,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免责条款则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需赔偿相应停运损失。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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