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向外商出售挖取虚拟货币矿机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活跃,虚拟货币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伴随这一趋势产生的矛盾纠纷也时有发生。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买卖“矿机”而引发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判令卖方返还国外客商货款,既维护了我国的司法权威,又有效保护了外商的合法权益。
洲尔公司系一家黎巴嫩企业。一木公司为我国内地一家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阿木。双方从2017年10月开始发生贸易往来。2021年11月,洲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艾德联系上阿木,想从中国采购挖取虚拟货币的“矿机”——蚂蚁矿机。
双方协商好后,一木公司开具形式发票给洲尔公司,载明具体型号、价款。洲尔公司向一木公司转账支付47400美元货款。后双方补签了正式的订购合同,但一木公司未依约发货。
2021年12月,洲尔公司在微信上告知一木公司不再需要“矿机”,要求一木公司退还货款。因一木公司未退款,洲尔公司向厦门国际商事法庭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一木公司返还货款47400美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2800美元,支付律师费5000美元,阿木承担连带责任。
一木公司辩称,当时货物紧张,又由于银行收款滞后超过半个多月,导致其错失购买良机,订购的货物被他人买走,再预付款要半年后才能拿到货。一木公司也跟洲尔公司确认能否改型号,洲尔公司在微信中告知不要了,但“矿机”已经预定,款项也已经支付。洲尔公司关于利息、可得利益损失的诉求一木公司不同意,仅同意退还部分货款,具体金额应由双方进行协商。阿木辩称,一木公司的债务不应由自己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讼争合同约定洲尔公司向一木公司采购“矿机”,而“矿机”是用于获取虚拟货币的工具。因挖取虚拟货币及虚拟货币交易属于我国明令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故讼争合同违反了涉及金融安全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属于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因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经法院释明后,双方均认可讼争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木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阿木为一木公司的唯一股东。本案中,阿木未举证证明一木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阿木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厦门中院作出判决,一木公司、阿木连带返还洲尔公司货款人民币33654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而“矿机”则是获取虚拟货币的设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称为“挖矿”。
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从国外进入我国后快速发展,随之带来一系列的经济和社会问题。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整治。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本案适用我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一方面依法认定讼争合同所涉标的物“矿机”因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效,维护了我国的司法权威;另一方面依法判令被告公司及个人连带返还外商货款,保护了外商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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