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猫3万元治病6万元这笔账如何算
宠物猫以其可爱的模样受到越来越多“铲屎官”的青睐,他们对自己的爱宠猫咪也投入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和感情。然而,李某却称他购买的萌猫变病猫,花3万元买的布偶猫,光治病就花了6万元……这笔账,该跟谁清算?法院又会怎么判?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6849元经济损失。
王某以售卖宠物猫为业。李某想饲养一只宠物猫,2020年5月,李某在微信上向王某订购了一只3个月大的公布偶猫。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购猫款3万元,并约定如李某接到猫后21天内出现任何健康问题,王某承诺无条件退猫;如果李某不愿意退猫,则王某承担一切医药费。李某按合同约定支付王某购猫款3万元。王某于同年7月25日将猫交付李某。后李某发现该猫患病,于2020年8月7日在甲动物医院为猫检查。医院诊断该猫患有疱疹病毒感染,李某为此花费动物诊疗费1720元,随后,李某通过微信向王某发送检查单。8月9日,李某通过微信告知王某涉案猫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2020年8月10日,李某又在乙动物医院为该猫检查治疗,花费动物诊疗费5129元。
王某于2020年8月23日向李某发送信息表示,可以由自己来治疗,或者给李某换一只新猫。李某回复不想换猫,并让王某帮助治疗。之后李某在乙动物医院为该猫治疗,治疗期限自2020年8月29日至2021年9月29日,花费42174.17元。此外,李某通过王某介绍,向案外人周某购买用于治疗涉案猫病症的药物,花费医药费15170元。随后,两人因赔偿费用产生纠纷,诉至历城区法院。
李某主张,该猫于2020年8月7日经医院检查患疱疹病毒,8月9日出现腿瘸问题,之后出现瘫痪、大小便失禁。2020年9月6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脑炎、脊髓炎,系由猫传染性腹膜炎所致概率较大”,其已将诊断意见向王某转述,王某表示同意住院治疗。按合同约定,王某应当赔偿李某为涉案猫检测、治疗发生的上述费用共计64193元及产生的交通费3563元。且该猫有瑕疵,是病猫且终身残疾,要求王某将涉案猫折价,退还购猫款的70%即2.1万元。
王某对李某的该主张不予认可,认为双方约定如21天内小猫因潜伏病菌导致患病,王某同意退换;如果李某不同意退换,王某同意承担21天内的费用。21天之后,按照索赔条件的第二项约定,即该猫如出现先天性缺陷、遗传病,乙方无条件给予退款或换猫。该猫交付后所患疾病属于传染性疾病,结合李某家中有其他小猫等现实环境考虑,在李某家中发生传染的概率具有相当合理性。王某并非专业的医疗人员,对于小猫病情的意见也只是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给予的参考性意见,具体的决定权仍然在李某。目前国内宠物医疗市场存在不规范、不专业的情形,在治疗过程中难免有误诊及过度治疗的情形发生。其间,王某也曾为防止损失扩大而主动向李某提出退换小猫,但李某并未同意,选择让损失扩大,李某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李某要求赔偿的数额超过合同的标的数额,也不符合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王某认为该猫交付时是健康的,该猫的病不是先天性缺陷,故王某要求李某把该猫退还,同时同意退还李某购猫款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按约支付王某购猫款3万元,李某于2020年7月25日收到王某交付的涉案猫。王某交付李某的该猫在合同约定下的21天内出现疱疹病毒感染,右腿瘸掉及后续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等严重疾病,李某已通过微信将上述情况告知王某。王某交付李某的涉案标的物存在重大问题,李某在不同意退猫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王某减少价款。法院根据案情酌定由王某退还李某60%的购猫款即1.8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李某在甲医院为涉案猫检查花费1720元,在乙医院治疗并花费5129元,两项费用合计6849元属于其经济损失,按合同约定应由王某赔偿。法院对李某去动物医院花费的交通费酌定为500元,该交通费亦属其经济损失,按合同约定应由王某赔偿。李某要求王某赔偿上述经济损失7349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王某于2020年8月23日告知李某该猫的病不好治,并向李某提出退换小猫,但李某并未同意,选择让损失扩大,李某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李某要求王某赔偿其后续在乙医院花费的42174.17元、购买用于治疗涉案猫病症的药物花费的15170元以及去该医院的交通费,这一诉求远远超过涉案合同的标的数额,且有违公平原则,故对该诉求不予支持。
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本案中,虽然小猫是有生命的动物,但是在王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关系中,该猫更具有商品属性。医疗费属于该商品给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李某负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案涉猫的医疗费主要产生在乙动物医院治疗期间。在此之前,李某带该猫先后在甲动物医院、乙动物医院检查、治疗,其间,王某提出退换小猫,但李某并未同意。大部分治疗费是因李某拒绝退换猫、坚持自行治疗造成的。
李某通过王某介绍向案外人周某购买用于治疗该猫病症的药物,也可以印证这一点。该猫自患病后共花费医疗费用64193元,该数额已达到该猫自身售价的两倍还多。显然,李某带猫治疗所造成的损失远超退换猫的损失,并且该损失大部分产生于其拒绝退换猫之后。李某带猫治疗使其损失扩大,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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