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督促整治致文保单位受损加剧行政单位被判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
近日,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建始县文化和旅游局不履行文物监督管理职责公益诉讼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案涉文物保护单位湖北省第一公立小学旧址为第四批建始县文物保护单位、第八批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该案起因于建始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建始县文旅局对该旧址经自然长期腐蚀,外墙粉化剥落,门窗破损,内部大量木质构件腐朽脱落,屋顶多处破损导致漏雨渗水,四处散落堆积垃圾杂物的情况一直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致使旧址建筑面临损毁灭失的风险。同时该旧址建筑紧邻公路,与周边民居相连,却无任何保护措施,极易受到人为破坏,其粉化张裂的外墙和腐朽损坏的木质构件也存在坠落伤人的安全隐患,建始县检察院遂于2023年6月16日向建始县文旅局发出检察建议书。但建始县文旅局至起诉之日起,未书面回复整改情况。
2023年9月,检察院工作人员跟进调查发现,旧址建筑物依然没有得到修缮保护,并且由于屋顶漏雨,渗水问题愈加严重,损害还在进一步加剧。检察院委托鉴定公司对该旧址建筑进行结构安全鉴定,根据专业技术标准,评定湖北省第一公立小学旧址建筑物安全性等级为D级。为督促建始县文旅局履行职责,严格落实文物保护制度,加强文物保护,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建始县文旅局履行文物监督管理职责。
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建始县文旅局表示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应是各级人民政府,各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为具体责任人,文物主管部门系监督、指导、管理职责。且该局一直以来对湖北省第一公立小学旧址开展了不定期文物消防安全与执法巡查,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也多次通知案涉文物产权人进行整改,并积极向上级申请立项资金用于维修。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文物古迹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湖北省第一公立小学旧址坐落在建始县五大古老集市之一的长梁子老街,是建始县保留比较完整的抗战文化遗迹之一,该旧址于抗日战争爆发时迁入,不仅为该地带来了人口、经济和文化的繁荣,也见证了历史的烽火传奇和当地的人文风貌,应得到切实的保护。
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但同时也强调了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建始县文旅局作为建始县文物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结合法院查明事实,建始县文旅局在了解到该旧址亟待保护的事实后,并未及时督促整治处理,导致该旧址受到的损害加剧,而开展文物安全巡查、是否争取到资金实施维修等措施并不能作为其完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
法院依法判决,责令被告建始县文化和旅游局继续履行对湖北省第一公立小学旧址的监督管理职责。
■法官提醒■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作为行政机关,要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敢于依法行政,善于依法行政,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文物古迹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文物是文明的载体,是中华灿烂历史的记忆与传承,是全民族的财富,重要的文物资源是一个地域或某类文化的集中展现。文物保护部门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针对历史悠久、急需修缮的文物要尽到日常监管职责,否则文物损毁难以挽救。
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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