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
首页 > 法制频道 > 法院案件 > 正文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睿通广州海运有限公司等船舶融资

2023-06-30 00: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10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睿通(广州)海运有限公司等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中民公司与睿通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和《船舶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睿通公司向中民公司转让其享有所有权的“东方华信16”轮,再从中民公司处租回该船舶,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睿通公司另提供中商公司等8名保证人连带保证及“东方华信12”轮作为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融资租赁期间,睿通公司擅自将“东方华信12”轮转让给第三人且仅支付部分租金。中民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睿通公司支付剩余全部租金、留购价款及违约金,各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东方华信12”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认为,中民公司与睿通公司之间融资租赁合同符合融资租赁“融资”“融物”的双重特性,该合同合法有效,睿通公司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各保证人对睿通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船舶作为特殊动产,未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睿通公司伙同第三人转让已抵押船舶,逃避抵押责任,第三人对此知情,并非善意,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能阻却中民公司对“东方华信12”轮行使抵押权,该抵押权效力仍及于转让后的船舶。故判决睿通公司向中民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中民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拍卖、变卖“东方华信12”轮并就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利。中商公司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融资租赁是企业获得生产性资产的重要途径,具有优化企业资源配置的巨大优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融资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的责任承担、未登记船舶抵押权的追及力等问题,针对当事人恶意转让未登记抵押财产、逃避抵押责任的行为,依法认定抵押权人对抵押船舶的追及力成立,对违约方失信行为作出否定评价,是倡导诚实守信原则、促进公平交易的有力践行。本案的审理对规范航运金融市场秩序,推动船舶产业转型升级,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具有积极意义,充分体现了海事司法为海事金融改革创新保驾护航、推动船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审案号】(2021)津72民初283号

  【二审案号】(2022)津民终778号

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作者:佚名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网上资料繁多,分类不明确,没有专属的党建资料下载,中国法律论坛网推出资料下载频道,汇集了报告、讲话、年鉴等多重资料下载学习!

    2020-09-12
  • 还在为找寻党建书籍发愁吗?中国法律论坛网为您准备了精品的党建书目,细致分类点击即可去到各大平台购买,方便了您学习和检索时间!

    2020-09-12
  • 中国法律论坛网在经过不断的细化完善后,2.0版本成功上线,该版本中包含了热门的政策文件,党章、党建图库及党建精彩视频和党建资料下载!

    20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