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拒绝归还乘客遗失的手机法院拾得遗失物应返还权利人
重庆一男子搭乘网约车后发现手机遗失,司机却玩起了“失踪”,男子开启查找手机模式后多次收到手机抓拍到的司机面部照片,但司机仍否认捡到手机。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因手机遗失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判决网约车司机归还所拾得的手机,如无法归还该手机,则赔偿原告手机损失费2000元、手机资料遗失损失费400元、寻找手机产生的交通费150元,共计2550元。
2023年8月2日凌晨,王某通过某网约车平台打车返回住处,下车后发现其手机遗忘在了车辆后排座位上,随即通过朋友的手机联系司机杨某,却始终联系不上。而后王某通过该网约车平台公司联系杨某,杨某否认捡到手机。当晚,王某通过手机的查找模式收到了抓拍到的杨某面部照片,遂报警处理,但杨某面对民警的询问仍矢口否认。事后,王某数次收到手机回传的定位信息以及有人使用手机的照片。因协商无果,王某最终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网约车平台公司等被告承担归还手机或赔偿手机购买费用、寻找手机的交通费、手机资料未备份的遗失损失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遗失手机事件发生后,该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实际运营公司多次联系杨某,对杨某作出了调度封禁、不予派单的处理,已尽到了管理职责。杨某侵占原告手机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与其履行的网约车服务本身无关,上述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道德要求来看,遗失物的拾得人有义务将遗失物及时返还权利人。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原告举示的行程单、车费付费信息以及遗失手机抓拍和传回的手机持有者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杨某系原告遗失的手机的拾得人。杨某面对多方问询拒不归还且持续侵占手机,已对原告的财物所有权构成了侵害,依法应当承担返还手机、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针对赔偿金额,原告王某遗失的手机系其花费3050元购买的。法院综合考虑该手机的购买金额、使用年限等因素,酌情认定该手机的价值为2000元。同时,手机上存储了用户的联系方式、照片、视频、文件资料、账号等大量个人信息,这些数据具有经济价值和财产属性,也应受法律保护,对此,杨某依法应予赔偿。法院酌情认定原告手机资料遗失损失费为400元。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法院酌情认定为150元。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来源:普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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