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汤姆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案
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
汤姆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案
原告:博库股份有限公司(Bookoo,In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福瑞蒙市中心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学庆、霍力钢,北京市惠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法定代表人:张培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汤姆有限公司(TOM.COM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皇后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兟,该公司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于明燕,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蓉晖,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博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库公司)因与被告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能公司)、汤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姆公司)发生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讯能公司将作家周洁茹的26篇作品提供给被告汤姆公司开办的网站登载,侵害了本公司对这些作品电子版的专有使用权。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共同给本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26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博库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该公司与周洁茹签订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周洁茹于2000年2月6日签署的《授权书》文本、北京市公证处作出的(2000)京证经字第17185号公证书和(2000)京证经字第32341号公证书等证明材料。
两被告辩称:本案涉及的周洁茹作品登载于今日作家网,汤姆公司的网站只是链接了今日作家网的网页,而这种链接是汤姆公司根据讯能公司与今日作家网的主管单位北京市今日视点文化事务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今日视点)签订的合同设置的。汤姆网站本身没有登载周洁茹的作品,故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讯能公司与汤姆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1、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签订的《文学频道及文化活动合作合同》文本,用以证明设置链接的原因;2、2000年12月18日长安公证处根据讯能公司的申请,对汤姆网上有关周洁茹作品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后出具的(2000)长证内经字第04026号公证书。公证书证明,在涉及周洁茹作品的网页上均标明了“本专栏内容由今日作家网提供”,同时证明点击作品名称看到有作品内容的网页时,每页的下端均能够显示出今日作家网的资源定位符,说明本案涉及的作品登载于今日作家网,汤姆网是通过与今日作家网链接得到这些网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庭审质证。在质证过程中,二被告仅对原告博库公司提交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授权书》中周洁茹署名签字的真实性表示怀疑,但没有提交反驳证据,该异议不能成立,故博库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明均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博库公司对二被告提交的只是链接并非登载的证明提出异议,但也没有提交反驳的证据,异议不能成立。二被告提交的全部证明也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诉讼中根据被告讯能公司的申请,法院要求今日视点就涉及本案的有关事实予以说明。今日视点证明,今日作家网系该单位开办的以登载文学作品为主要内容的网站;本案涉及的周洁茹作品,曾登载于今日作家网的服务器;汤姆网对今日作家网上周洁茹的作品设置了链接;对这种链接,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讯能公司就今日作家网是否有权登载周洁茹的作品一事向今日视点提出质询。今日视点证明,今日作家网登载周洁茹的作品,曾得到过周洁茹的授权,但现在已无法证实。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博库公司于1999年12月1日与作者周洁茹签订了《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周洁茹许可博库公司于签订合同后的6年里,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拥有被授权使用作品的电子版权。合同开列的授权使用作品,包括了本案涉及的《我们干点什么吧》、《长袖善舞》两部小说集。2000年2月6日,周洁茹向博库公司出具授权书,进一步明确了授权内容,即“博库公司作为全球独家的合法受许人,独家拥有并使用授权作品之电子版权,可以对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通过磁盘、光盘或因特网,以电子出版物的形式出版、复制、传输、发行、播放、展览,并可以现在已有的及将来技术发展所产生的电子的或数字方式自由使用授权作品”。周洁茹在授权书中表示没有授权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2000年6月1日,被告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签订了一份《文学频道及文化活动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合作为讯能公司的关联公司网站设计文学频道、制作有关栏目内容和开展相关文化活动。在合同的附随义务条款中,约定讯能与其控股公司应在讯能网站文学频道的显著位置显示其文学频道的合作伙伴为“今日作家网”,并制作链接。今日视点保证其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对任何第三方均不构成侵权或违约,亦不会使讯能公司或讯能网站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活动涉及的具体作品。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签订的合同中所指“讯能的关联公司网站”或“讯能网站”,即指被告汤姆公司开办的汤姆网站。
被告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根据合作合同的约定,合作在被告汤姆公司开办的汤姆网(www.tom.com)内的中文简体版(www.cn.tom.com)上开设了中国文学频道,在该频道内设有名为“小妖周洁茹的网”栏目,该栏目网页上载有《我们干点什么吧》(珠海出版社)和《长袖善舞》两部小说(华文出版社)集的作品目录,目录页下方均标注“本专栏内容由今日作家网提供”。在小说集《我们干点什么吧》书目下,列有《点灯说话》、《熄灯做伴》、《飞》、《鱼》、《乱》、《你疼吗》、《我们干点什么吧》、《抒情时代》、《午夜场》、《预谋》、《肉香》和《像离了婚那么自在》等12部小说的书名;在小说集《长袖善舞》书目下,列有《不活了》、《再活几天》、《一棵烟》、《家事》、《到南京去》、《回忆做一个问题少女的时代》、《到常州去》、《看我,在看我,还在看我》、《西边》、《长袖善舞》、《小林和小林的房子》、《做伴》、《梅兰梅兰我爱你》、《脖子扭了》、《出手》和《淹城》等16部小说的书名。访问者点击除《你疼吗》和《像离了婚那么自在》以外的其他作品名称后,均可阅读到作品内容。
原告博库公司通过汤姆网站发现上述作品在网上传播后,于2000年7月12日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汤姆网上所载相关作品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又于同年10月19日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汤姆网上所载能够证明该网站权利主体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
另查明,2000年7月间,原告博库公司曾就登载周洁茹作品一事,通过电子邮件向今日作家网主张过权利,但被告讯能公司、汤姆公司对博库公司的这一举措均不知情。得知博库公司提起诉讼后,讯能公司立即对汤姆网上有关周洁茹作品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讯能公司完成证据保全后,汤姆网站立即取消了与今日作家网的链接。博库公司承认起诉前没有向讯能公司或汤姆公司主张过权利。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今日视点出具的证明和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证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博库公司通过签订《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取得了周洁茹作品电子版的专有使用权。目前,我国法律对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如何保护,因链接而涉及著作权问题时行为人应承担何种义务,尚无具体规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既使在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他人的作品。处理网络环境中发生的著作权纠纷,应当遵循合理地平衡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原则。
被告汤姆公司经营的网站,通过被告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签订的合同授权,链接了今日作家网上登载周洁茹作品的网页。对这种按照授权链接而引起的著作权纠纷,设链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链接,作为一种便利访问者获取网上信息的技术手段,目前已被互联网站经营者广泛应用。从技术角度看,链接的功能在于引导访问者的浏览器去访问上载被链接内容的网站。在网站间设置链接的情况下,互联网的访问者虽然是通过设链者看到了在网上传播的内容,但这些被链接的内容并非由设链者“复制”上载于网络,设链者也没有把这些内容存储于自己的服务器中。从使用作品的角度看,在网络环境中,只有将作品登载到自己的服务器并将其上载到网络中的网站,才是作品的使用人。设置链接,既没有直接使用作品,也没有直接传播作品,只是在为访问者提供一种浏览网上既有内容的便捷手段的同时,帮助登载作品的网站传播了作品,因此设链者并非作品使用人。
原告博库公司指控被告讯能公司、汤姆公司侵犯专有使用权,其主要理由是:讯能公司既然与今日视点签订了合作协议共同为汤姆网站提供网站内容,授权汤姆网站链接今日作家网,就应当对链接来的网页内容负有事先审查的义务。他们疏于履行此项义务,造成作品被非法传播,主观上对侵权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责任。
目前,由于网站之间普遍存在链接关系,才使互联网能够快捷地传播数量巨大的各种信息。如果要求设链者设置链接时,必须对链接来的内容承担事先审查的义务,无疑会使链接的功能受到阻碍,这对于促进互联网业的发展是不利的。同时也应看到,设链者是为了增加本网站的访问量,力图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才设置链接。设链者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当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对设置链接是否会妨害他人行使权利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
在授权链接的情况下,设链者是否承担责任,可以分两种情形:如果设链者明知链接的作品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仍然予以链接,其行为无疑帮助了侵权人传播,扩大了侵权结果,登载该作品的网站和设链者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设链者事先不知道链接来的作品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予以链接,其主观上就没有侵权的故意,当然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该责任只能由登载作品的网站承担。被告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签订的合作合同中,只约定合作为汤姆网站设计文学频道、制作有关栏目内容和开展相关文化活动,由汤姆网站与今日作家网链接以取得这些栏目内容,没有约定栏目中使用哪些作品,因此讯能公司、汤姆公司无法在设置链接前就知道被链接的作品存在权利瑕疵。讯能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到以链接的方式传播他人作品,可能涉及到作品权利人的权利保护问题,所以在订立合同时即向对方提出了明确的权利保证要求,已经尽到适当注意的义务。讯能公司、汤姆公司与登载该作品的网站之间,对传播侵犯原告博库公司专有使用权的作品不存在共同的故意。博库公司起诉后,讯能公司、汤姆公司得知链接妨害了他人行使权利后,就及时地断开了链接。因此,讯能公司、汤姆公司没有实施侵权的行为,不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博库公司主张讯能公司、汤姆公司侵权,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7日判决:
驳回原告博库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06元,由原告博库公司负担。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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