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滥用执行异议权罚款2000元
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针对一起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制造虚假证据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企图规避、拖延执行的行为,依法发出全省首份滥用执行异议罚款决定书,对案外人处予罚款2000元。收到罚款决定书后,案外人主动缴纳了罚款。
在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法官依法查封了王某名下房屋一处,面积170平方米左右,该房屋为被执行人王某办理贷款时约定给银行的抵押物。办理贷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已在房屋处与被执行人王某拍照存档,证明房屋当时没有其他人居住。被执行人王某亦签署了承诺书,承诺在贷款时不存在对外出租情形。
执行中,执行法官张贴查封及腾迁公告时,案外人突然以其是承租人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案外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显示,双方系在被执行人王某贷款办理当天签署的租赁合同,租期为20年,租金每年1万元,且为一次性支付完毕。办案法官调查认为,案涉房屋性质为商业用房,每年1万元的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该合同租期较长,对租金支付方式没有明确约定,缺少《房屋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也未约定任何违约责任,明显不符合交易习惯。其支付的租金数额与《租房协议》中约定的数额也不相符,不符合常理。法官遂要求案外人作出说明,但案外人始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法官认为案外人属于证据造假、滥用执行异议权行为。
于是,法官向案外人及被执行人进行充分释法明理、晓以利害,告知提供虚假材料、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案外人承认了错误,作出书面检讨,如实陈述是被执行人指使其以虚假证据提出执行异议来拖延执行。原来,被执行人王某与案外人系翁婿关系,为阻止法院拍卖房屋,双方恶意串通,制作虚假材料。
针对这一行为,法官驳回案外人异议请求,并且为充分彰显司法权威,严厉打击滥用执行异议权行为,法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对案外人处予罚款2000元并进行训诫。案外人当场承认了违法行为,作出了书面检讨,并缴纳了罚款。
原文链接:http://www.jlpeace.gov.cn/jlscaw/dfdt/202407/e0219d884860459b84aeaf7e75c286f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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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福建长安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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