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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首届涉外法治青年论坛

2024-06-13 00:00:00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公众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到中国人民大学考察调研时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工作要求,强化法学学科建设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重要工程,5月30日,中国人民大学举办首届涉外法治论坛暨中国人民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成立仪式。本届涉外法治论坛下设青年论坛,来自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清华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天津工业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澳门大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政法论坛》编辑部、《中国法学》杂志社、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高校、科研院所及实务部门的涉外法治领域研究人员近百余人参与了论坛并进行了深入的交流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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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论坛颁奖仪式

5月30日上午,首届涉外法治青年论坛颁奖仪式在中国人民大学世纪馆北大厅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杜焕芳主持颁奖仪式。杜焕芳介绍了青年论坛征文评审情况,自发布论文征集公告以来,主办方收到征文206篇,经过两轮匿名评审,最终评选出获奖论文26篇,其中一等奖论文2篇,二等奖论文4篇,三等奖论文6篇,优秀奖论文14篇。杜焕芳宣读了青年论坛征文获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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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首任中国籍大法官、前主席、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月姣,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黄进,中国海洋法学会会长、国际海洋法法庭前大法官高之国,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余劲松,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前大法官、前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宏,梅向荣为青年论坛获奖论文的作者代表颁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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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论坛开幕式

5月30日下午,首届涉外法治青年论坛在明德法学楼601、602报告厅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文亮主持开幕式。张文亮向支持和参与首届涉外法治青年论坛的嘉宾表示感谢,向获奖的青年学者表示热烈祝贺。希望各位青年学者围绕本届论坛主题“新时代主权、安全与发展视阈下的涉外法治”开展深入交流,集思广益、凝聚共识,助力国家涉外法治建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杜焕芳进行开幕致辞。杜焕芳指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对青年学者的学术成长予以高度重视,致力于为青年学者成长创造有利条件。涉外法治青年论坛旨在搭建涉外法治领域的学术交流平台,让青年学者共同探讨涉外法治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的深化路径。杜焕芳指出,希望青年学者传承老一辈法学家的学术思想和精神品格,持续加强涉外法治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推出更多新的学术成果,为国家涉外法治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静霞教授以“涉外法治研究——从哪里来到哪里去”为题进行主旨发言。石静霞指出,涉外法治意味着让国内法、外国法、国际法等因素更好连接、互动和交融。当前涉外法治的学术研究中,一类是防御性研究,为应对当前国际局势涌现出的贸易战、长臂管辖和经济制裁等紧迫问题进行研究,并推动国内法对标高水平国际规则;另一类是中国式现代化研究,聚焦建构自主知识体系和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涉外法治不仅要应对当前国际局势的急难险重问题,更应推广中国对法治的定义,推广中国法在社会治理、对外关系中的先进做法,对国际法、外国法产生积极影响,引领国际规则的制定。

 

 

平行论坛专题一:推动全球治理与法治合作

平行论坛专题一“推动全球治理与法治合作”在明德法学楼601报告厅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立余教授主持该单元。

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段媛昳、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博士研究生狄磊、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王董娜、上海政法学院讲师娄卫阳、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赵歆扬依次分别作主题发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余民才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郑维炜副教授对主题发言进行评议。

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段媛昳就“国际供应链中商事合同人权保证条款——德国法、欧盟法下基于教义学的研究”进行发言。段媛昳指出,“国际供应链”概念的提出,使得非跨国公司参与国际贸易活动时的人权责任成为最近的研究焦点及域外立法的最新发展,后者体现出企业人权责任规制已从公法转向私法。段媛昳认为教义学挑战致使合同法代替侵权法功能,这为在合同法框架下对此种新类型合同条款进行分析带来了新挑战、新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博士研究生狄磊就“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可诉性:国际监督与国家主权的平衡”进行发言。狄磊指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凸显国际人权监督机制与国家主权之间的紧张关系,并进一步加深了经社文权利的国际可诉性困境。他进一步指出,委员会在程序问题上应恪守权责边界,就实体问题而言应进一步澄清“合理性标准”。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王董娜就“全球人权治理中的人权指数:作用逻辑与方法反思”进行发言。王董娜指出,人权指数构筑的知识体系逐渐成为全球人权治理中的评价者。王董娜分析了人权指数在实践中的构成要素、测试内容,以及应用场域。此外,王董娜指出人权指数一方面可赋能全球人权治理,另一方面亦具有可欲性。

 

 

上海政法学院讲师娄卫阳就“RCEP联合委员会的条约解释规则及中国参与路径研究”进行发言。娄卫阳指出,RCEP联合委员会所作条约解释属嗣后协定,而其适用具有不确定性。娄卫阳进一步强调,为充分发挥联合委员会解释RCEP条款的作用,可通过发布《RCEP联合解释程序规则》来细化联合解释规则,而我国亦应积极引领和参与条约解释工作。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赵歆扬就“论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管辖权的确立——从‘后无线星球时代’的司法实践切入”进行发言。赵歆扬指出,一国法院在论证其享有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时,应遵循法律适用的三段论逻辑形式。基于此,赵歆扬进一步分析了英国法院在“无线星球案”中开创的基于合同之诉确立全球费率管辖权的论证路径,指出其在学理和规范层面均缺乏裁决全球许可费率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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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余民才教授对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评议。余民才首先对段媛昳选题的现实意义予以肯定,并进一步表示比较研究方法对我国涉外法治建设背景下研究的开展具有理论意义。关于狄磊与王董娜的报告,余民才认为可以针对可诉性的接纳程度与量化标准的制定主体等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关于娄卫阳的报告,余民才指出,条约解释的场域可能指向解释的不同定位,这一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最后,余民才结合管辖权竞争的现实背景对赵歆扬报告进行评议,并表示管辖权的解释是涉外法治的核心议题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郑维炜副教授对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评议。郑维炜谈论了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对当前学术研究提出的要求,强调了比较法研究的必要性。郑维炜肯定了段媛昳选择比较法与教义学的研究路径,同时指出其在共性与差异性的把握上仍存在一定的进步空间。郑维炜肯定了狄磊与王董娜两位报告人的问题意识,并指出可以通过写作技巧的提升更好展现作者观点。郑维炜还指出,娄卫阳在报告中阐明了条约解释在RCEP相关议题中的重要性,而赵歆扬报告选择案例分析与比较研究,较为符合涉外法治建设下国际法研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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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论坛专题二:国家主权与涉外法治

平行论坛专题二“国家主权与涉外法治”在明德法学楼602报告厅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文亮副教授主持了该单元。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陆慧文、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郭镇源、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钟瑛琦、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严帅东、厦门大学博士研究生汪琦、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王余千代逐一发言。澳门大学法学院涂广建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执行院长吴用教授进行评议。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陆慧文就“论对涉外协议管辖中实际联系原则的思辨与取舍——以新修《民事诉讼法》第276—278条为视角”进行发言。陆慧文认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已经难以满足公正高效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的需要,为了促进我国海外利益的保护,新修的《民事诉讼法》在第276—278条取消了协议管辖中“实际联系”的限制,扩大了我国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和协议选择管辖的案件类型,并作了“适当联系”的兜底性规定,完善了与不方便法院原则和公共政策制度等内容的配套与衔接。

 

 

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郭镇源就“论国际平行诉讼的海牙公约方法与中国因应——以新《民事诉讼法》第281条为中心”进行发言。郭镇源认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直接管辖权”项目中,由欧盟主导的具有确定性的先受理原则与美国主导的具有灵活性的不方便法院方法和更适合法院方法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2023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在立法中兼采先受理法院原则与更适合法院方法,明确了国际平行诉讼的处理规则。我国可考虑在未来对国际平行诉讼作进一步细分,在财产性诉讼中适当保留我国法院管辖权的自主性,在身份诉讼中更加积极采用先受理法院原则,以便与国际主流接轨的同时使我国法院在必要时获取管辖权。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钟瑛琦以“中国涉外审判逐级上报制度研究”为题进行发言。钟瑛琦认为,近30年来,逐级上报制度的适用有效回应了我国涉外仲裁司法审查中无法上诉带来的裁判不统一、质量无法保障等问题,但仍存在若干缺陷,长远来看,逐级上报制度对我国涉外仲裁的制度完善大有裨益,但需要在实践中实现上下级法院分工,规范上报流程期限和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建立高效、公正的司法监督互动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严帅东就“中国法院适用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进路”进行发言。严帅东认为,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本质上是如何处理国内、国际两类规则的互动衔接关系。围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国际合作模式,相关条约的司法运用应分为国际保护、涉外保护和履约阐释三个维度。实践中应通过能动司法处理知识产权国内、国际两类规则,以应对知识产权制度迅速演变、服务保障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厦门大学博士研究生汪琦就“网络行动中不干涉原则‘强迫性’标准新解”展开发言。汪琦认为,网络行动有着适用不干涉原则的规制需求,但“强迫性”标准作为不干涉原则构成要件,在认定上面临阻碍。在网络干涉意图上,可适用“意图推定”原则倒置举证责任。对“强迫性”标准应从整体上进行内涵重构,应用时注意明确外延,区分不干涉原则与主权原则等的违反标准,以作出适配于网络行动的恰当解读。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王余千代就“数据保护法‘目标指向’标准的适用研究:前提、基础与限制”进行发言。王余千代认为,数据域外监管应遵循“底线+基础+限制”的基本逻辑严格适用“目标指向”标准,明确“目标指向”标准的适用不违反国际法一般原则,从行为对象、行为目的、行为表现三方面分析数据处理行为与监管国的数据主体是否存在真实联系,合理限制适用范围和监管强度,提高标准的可执行性。

 

 

澳门大学法学院涂广建教授对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评议。涂广建指出,各位报告人都选择了国际法发展的前沿问题进行研究,无论是法律域外适用,还是网络空间规制,面对新出现的问题需要注意从国际法原有的理论资源和实践土壤中吸收养分,从而找到解决方案。对于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等争议解决的程序问题,研究中应注意分析法律变化背后的动因和规则差异下的制度基础,善于运用批判性思维展开研究,方能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的变化并推动规则的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执行院长吴用教授对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评议。吴用指出,各位报告人的研究都体现了一定的科研素养和文献梳理水平,在研究中需要更加注意基本概念的厘定,例如平行诉讼的认定标准、条约适用的主流方式、中国司法体制的基础逻辑等,都会对研究的结论产生方向性的影响,这些基础问题必须在展开具体法律规则之前界定清晰。

平行论坛专题三:国家安全与涉外法治

平行论坛专题三“国家安全与涉外法治”在明德法学楼601报告厅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陆一戈主持该单元。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巩文昊、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马鑫、天津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王钰坤、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王可、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艾星辰依次分别作主题发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静霞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李沣桦副教授、广州金领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汉根对主题发言进行评议。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巩文昊就“贸易政策‘武器化’的逻辑解构与法律回应——从欧盟《反经济胁迫条例》切入”进行发言。巩文昊以《反经济胁迫条例》为例阐述贸易政策“武器化”生成与影响的逻辑进路与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体系密切联系。巩文昊进一步审视贸易政策“武器化”的合法属性,认为背离了一般国际法原则,也违反了WTO规则,因此我国不仅应从外交层面反制,更应在涉外法治建设的语境下予以因应。

 

 

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马鑫就“重构与治理:基于本体安全理论的反恐价值选择”进行发言。马鑫指出,非常态时期使用的非常规手段往往指向公权力的扩张,进而挤压私权利生存的空间,产生保护安全与保障自由之间难以取舍的矛盾。对此,马鑫认为本体安全理论的出场能够为作为生存发展根本前提和首要关切的安全价值提供有序的活动空间,并引导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由对立转向包容的求同之路,为突破价值困境提供治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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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王钰坤就“RCEP视角下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的比较研究与中国检视”进行发言。王钰坤指出,现行国际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规制尚未体系化,发达国家积极制定的数字治理体系导致发展中国家面临数据安全风险。王钰坤进一步指出,RCEP协定开辟了数据跨境流动的第三条规制路径,因此应以RCEP的视角出发对比我国与RCEP数据跨境流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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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王可就“国际投资协定视野下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研究”进行发言,王可指出,国际社会形成了两种有代表性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制方案,即美欧单边主导的规制方案以及中国和东盟促成的多元共治的规制方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调针对现有的国际投资协定在数字经济发展阶段的局限性,我国应当从内部与外部共同持续推进国际投资协定有关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改革。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艾星辰就“网络主权视角下的网络空间治理模式探析”进行发言。艾星辰指出,传统的主权解释方法不再适用于网络空间领域的治理。艾星辰尝试将网络主权的概念之争与网络空间治理中的地缘政治斗争联系起来,展示了主权在网络中不同的解释方法如何服务于不同国家和政体的利益。艾星辰将网络空间定义为一个“全球公域”,并探讨了“全球公域”定义下的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模式,以及它可能对国际规则和秩序产生的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静霞教授对王钰坤与王可两位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评议。石静霞指出,两位发言人均就数据跨境流动这一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对过往的文献资料进行了较好的总结归纳,但鉴于数据跨境流动的动态性,研究者对该领域的最新实践应当进行紧密跟踪,充分把握各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变化。此外,发言人在参考文献等具体写作规范上仍存在一定进步空间。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李沣桦副教授对巩文昊、马鑫及艾星辰三位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评议。李沣桦表示,贸易政策武器化合法性的问题需要进行令人信服的论证,尤其针对WTO救济框架内外的区分问题。此外,表面问题背后因素互动等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挖掘。在引入外部理论时须论证其必要性与可行性并明确适用思路,将其本土化的连接阐述清楚。李沣桦指出,文中引入的多种不同概念须进行统一,并在明确基础概念之后再展开具体论述。

 

 

广州金领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汉根对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评议。赵汉根强调了从文化与历史的角度研究国际法的必要性,并结合具体历史沿革、自然法发展过程等论证合同规则、商事交易、仲裁乃至于整个国际法规则理念的塑造成型,以及这些理念对我国法律制度规则的影响。赵汉根结合自身工作经验,表达了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见解。

 

  

平行论坛专题四:国家发展与涉外法治

平行论坛专题四“国家发展与涉外法治”在明德法学楼602报告厅举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秘书、《仲裁与法律》编委梁意主持了该单元。

 

西安交通大学助理教授刘桂强、《中国法学》杂志社编辑赵毅宇、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许迪、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张议亓、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姚辰、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钮鑫逐一发言。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宋连斌、《政法论坛》副主编寇丽、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石新进行评议。 

西安交通大学助理教授刘桂强就“私人参与型对外关系的理论阐释与法治因应”进行发言。刘桂强认为,私人参与一国对外事务的行为逻辑与国家不同,前者注重个体利益,而后者则注重主权逻辑。当前,我国正大力推进对外关系法治化,理应包括私人参与型对外关系的法治化。要实现这一目标,我国应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软法和硬法兼施、激励和约束措施并举,以发挥私人在我国对外事务中的积极作用、减少其消极作用。

 

 

《中国法学》杂志社编辑赵毅宇就“中国商事调解立法模式选择及其展开”进行发言。赵毅宇认为,《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影响下的国外商事调解立法模式,以及我国商事调解立法模式的主要观点,可以类型化为统一型商事调解立法模式、渗透型商事调解立法模式与分散型商事调解立法模式。统一型商事调解立法模式更符合突破现有调解法律框架束缚的立法目的,满足非诉讼纠纷解决法体系融贯性的需求,在立法技术上也具有制定与实施的双重可行性。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许迪就“我国跨境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演进——强制性规定的缘起、笼罩与身退”进行发言。许迪认为,近年来,随着国内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并基于人民币走向自由兑换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我国对于跨境担保合同的审批要求不再被认定为影响合同生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该项规定在涉外司法实践中亦不再被认定为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定。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张议亓就“新自由主义国际贸易规则对数字不平等的影响——以信息通讯基础设施不平等为例”进行发言。张议亓认为,新自由主义国际贸易规则虽然在客观上有助于增加落后地区的信息通讯技术基础设施总量,但增量在国内分布不均,且不同国家间相对差距增大。作为补偿措施的一般例外和连接权均有局限性。新一代国际贸易规则应正面回应不平等关切,将“例外”转变为“规则”,借以政府与市场的结合将基础设施建设放到优先位置,以数字互联互通带动贸易发展。

 

  

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姚辰就“离岸金融的范式转换与体系构建:从‘避税天堂到法律新区’”进行发言。姚辰认为,离岸金融之“保密”“避税”等传统制度要素,不能满足跨国公司和国际投资者的市场需要。应当推动离岸金融由“避税天堂”向“法律新区”的范式转换,在制度供给层面“生产”出最具国际竞争力的商事金融立法、监管标准和司法裁判。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钮鑫就“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的管辖争议与解决”进行发言。钮鑫认为,国际上对于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受理法院是否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案件享有管辖权,二是法院是否有权制定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费率。钮鑫认为在确认管辖权问题上,最密切联系原则符合效率原则、法益平衡原则,与我国当前的司法现状和司法能力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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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宋连斌对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评议。宋连斌指出,各位报告人的论文都体现了学术研究的严谨性,选题也提供了很多新的思考角度,值得进一步深入挖掘。在后续研究中,需要更加注意文献引用的全面性,并思考选定的特定领域问题是否和一般的法律框架之间存在特殊性,在理清基本逻辑的基础上从制度、规则层面提出解决方案。

 

 

《政法论坛》副主编寇丽从期刊编辑的角度对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评议。寇丽指出,学术论文的写作要学会用简练的语言呈现研究目的和研究主题,突出创新之处。应打磨好文章各级标题、摘要和结语,并提供思维导图或者目录,做到“读者友好型“写作。

 

 

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石新对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评议。石新认为,仲裁和调解规则的发展更多需要从实践的角度来推进,并思考当前金融架构和跨境担保等做法是否符合当前国际实践的发展需求,从而推动更多的法律创新,更好实现商事主体的利益。

 

 

青年论坛闭幕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文亮副教授主持了青年论坛闭幕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立余教授作总结报告和闭幕致辞。韩立余指出,在国际法的法律想象当中,对国家治理的关注难以扩展到跨国范围的分析,这是当前涉外法治研究的核心进路问题,关系到涉外法治的落脚点。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话语的提出意味着国际法治当前遇到了困境,中国既要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捍卫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又要促进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韩立余指出,青年论坛是本次涉外法治论坛的点睛之笔,各位青年学者的汇报和资深专家的评议提供了丰富的精神食粮,祝贺本次涉外法治青年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首届涉外法治青年论坛聚焦涉外法治建设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进行了四个单元的讨论,分别探讨了“推动全球治理与法治合作”“国家主权与涉外法治”“国家安全与涉外法治”“国家发展与涉外法治”四个焦点议题,对涉外法治建设的重点成就和未来部署进行了回顾和前瞻。各与会专家和青年学者的探讨既涉及国际人权治理与国家规制主权之间的平衡,也深入到中国立法、司法、执法推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数据跨境流动等前沿领域发展的具体举措。也有学者从比较法的视角,提供了对国际贸易规则武器化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整体思考。本次论坛致力于推动进一步体系化、系统化深入思考涉外法治建设的总体进程,亦激励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青年学者持续关注和深入研究涉外法治建设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愿携手社会各界站在涉外法治建设的新起点之上,为创建中国自主的涉外法治知识体系持续贡献智慧,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贡献力量。

 

 

文:钟瑛琦、阮昊翔、陆一戈

本文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公众号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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