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门诊开药遗嘱怎么开
您提到的“门诊开药遗嘱”这个表述不太准确,在法律上与之相关的可能是“医疗预嘱”。医疗预嘱是指人们事先,也就是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如果您指的是患者在门诊就医时,希望对未来某些特定医疗措施或药物使用作出安排,一般难以直接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但患者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医生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医生会在病历中予以记录。不过,这种记录的法律效力相对较弱。要想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可能需要在更正式、规范的法律框架下,例如通过公证等方式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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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原告一般是患者本人,如果死亡的,一般指死者的法定继承人。而被告一般是指医院,主治医生是代表医院的职务行为,一般不能作为医疗纠纷案件的被告。
3.,要有合理的赔偿请求。赔偿的数额应根据法律确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如果超过合理的范围,漫天要价,不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且还要承担额外的诉讼费用。
4.要有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最主要的是鉴定结论,如果没有鉴定结论,要提供或申请法院调取有关病历资料,并可申请法院进行鉴定。。
医疗纠纷赔偿诉讼的管辖法院为:
1.医疗事故发生地
2.医疗后果出现地
3.肇事医疗单位所在地
4.个体医生的住所所在地
注意: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时,原告有权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但起诉后不得再任意更改。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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