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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有没有向医疗机构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

2024-10-09 09:31:54 来源:华律网

依据现行法规,患者具有申请查阅与复制病历资料的法定权利。具体可包括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等;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等;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如 X 光片、CT 扫描等;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等;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及医疗费用电子明细清单等,以及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所有病历相关资料。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医疗机构应为这一过程及时提供复制服务,且在提供的复制材料上均需加盖印章予以确认。如若医疗机构拒绝履行义务,患者则有权向卫生主管机关进行申诉,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原告一般是患者本人,如果死亡的,一般指死者的法定继承人。而被告一般是指医院,主治医生是代表医院的职务行为,一般不能作为医疗纠纷案件的被告。

3.,要有合理的赔偿请求。赔偿的数额应根据法律确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如果超过合理的范围,漫天要价,不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且还要承担额外的诉讼费用。

4.要有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最主要的是鉴定结论,如果没有鉴定结论,要提供或申请法院调取有关病历资料,并可申请法院进行鉴定。。

医疗纠纷赔偿诉讼的管辖法院为:

1.医疗事故发生地

2.医疗后果出现地

3.肇事医疗单位所在地

4.个体医生的住所所在地

注意: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时,原告有权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但起诉后不得再任意更改。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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