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怎样断定雇佣关系
一、法院怎样断定雇佣关系
法院在断定雇佣关系时,主要依据双方之间的实际行为及法律关系特征进行综合判断,审判实践中,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极易混淆,但二者受不同法律调整,诉讼程序亦有所不同。
法院在断定雇佣关系时,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法院会审查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这是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之一。
(1)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需要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或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2)若用人单位已办理或应办理相关手续,则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更倾向于劳动关系;反之,则可能构成雇佣关系。
2.法院还会考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1)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具体的行政隶属关系,而雇佣关系中这种隶属性则不具体。
(2)法院会根据双方之间的实际管理、监督情况来判断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法院还会考虑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否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
(1)劳动关系中,国家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有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国家意志。
(2)雇佣关系中,双方之间的关系更多体现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志。
二、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法律快车提醒你,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1.主体不同:
(1)雇佣关系中的雇主通常是不具有用工权的主体,如个人或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组织;
(2)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则是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
2.隶属性不同:
(1)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具体的行政隶属关系;
(2)雇佣关系中,虽然雇员也要接受雇主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这种隶属性相对不具体。
3.法律调整不同:
(1)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一般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
(2)劳动关系则受《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诉讼时需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4.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1)劳动关系中,国家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有强制性规定;
(2)雇佣关系中,双方之间的关系更多体现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志。
三、雇佣关系中的赔偿责任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具体而言:
1.雇主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所受损害的直接责任。
2.第三人责任:若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发包人、分包人连带责任:
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且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人、分包人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上述关于雇佣关系中赔偿责任的规定。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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