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争议仲裁院是什么单位性质
一、劳动争议仲裁院是什么单位性质
劳动争议仲裁院其单位性质为行政机关属性,是国家授权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的国家仲裁机构: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政府内,依据我国的法制原则,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仲裁活动,其生效的仲裁决定书和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方面三方代表组成。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方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方式如下:
1.具有法定性: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必须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是法定的要求。
2.在自治区、直辖市、省一级是否设立仲裁委员会,则由其人民政府决定,这一设立方式体现了强制性、排它性和行政性:
(1)强制性体现在县、市、市辖区都必须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排它性体现在劳动争议案件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且在一个县、市、市辖区的范围内,只能设立一个仲裁委员会;
(3)行政性则体现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是按行政区划分别设立的,同时在其组成人员和办事机构设置上也表现出行政性。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有哪些职责
法律快车提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这是仲裁委员会在人员管理方面的重要职责,确保仲裁员队伍的专业性和稳定性。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其首要职责就是受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
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涉及重大或疑难问题的案件,仲裁委员会需要进行深入讨论,以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仲裁委员会需要对仲裁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和仲裁结果的公正性。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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